盗窃案件中物价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9/3 14:20:56 点击数:
导读:作者:穆鑫发布时间:2009-08-1408:55:46盗窃案件是基层法院比较常见的刑事案件,在每年的刑事案例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盗窃数额是确定罪与非罪、影响罪轻罪重的重要因素,而盗窃数额主要依靠物价鉴定结论来确定…

作者:穆鑫  发布时间:2009-08-14 08:55:46


    盗窃案件是基层法院比较常见的刑事案件,在每年的刑事案例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盗窃数额是确定罪与非罪、影响罪轻罪重的重要因素,而盗窃数额主要依靠物价鉴定结论来确定,因此,物价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对于盗窃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非常关键。然而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物价鉴定结论持一种盲目信任的态度,对于物价鉴定结论效力的审查通常只限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盖章等形式上的审查,对于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实质上的问题却疏于审查核实,以致于物价鉴定结论未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梳理。

    一、存在问题

    1、物价鉴定依据的不充分,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司法实践中,被盗物品在案发后被追回的比例极小,因此,物价鉴定的依据绝大多数非实物,而是依据被害人的陈述,且多数不能向鉴定机构提供原始发票等书面凭证。从心理学的角度讲,盗窃案件的被害人在财物无端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其行为表现因人而异:有些被害人能够如实陈述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些被害人不愿提及,敷衍调查;有些被害人激愤难平,欲将犯罪分子置于死地而后快,往往有意无意地夸大受损失的程度和后果,以求对犯罪分子严惩重罚;有的被害人由于记忆模糊或表达存在障碍,使得陈述内容脱离事实。因此,被害人对盗窃标的的陈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以此作为鉴定依据,结论的客观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而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影响到盗窃数额的认定,继而影响定罪量刑。尤其是当盗窃物品的价值介于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分界点时,作用力更为明显。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省确定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1000元、10000元、50000元。物价鉴定结论稍有失误,被告人的命运则有可能随之改变。自由无价,不容儿戏,应当对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给予足够的重视。

    2、盗窃案件被告人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的不足,制约了其对物价鉴定结论作出有力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盗窃案件的被告人多数无固定收入,文化层次较低,一般无力聘请辩护律师,单纯依靠自行辩解。由于法律知识的空白、维权意识的淡薄,其无法认识到盗窃物品数额大小对自身的意义,对物价鉴定结论等专业性较强的证据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质疑意见。偶尔有被告人基于主观判断认为“估价过高”,也通常因无力承担鉴定费用等原因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其抗辩也因为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3、鉴定人不出庭,使得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方法、鉴定过程的合理合法性无法经过质证环节的过滤。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几乎为通例,鉴定结论通常由控方宣读,而控方往往只宣读涉案物品经鉴定后的数额,对于鉴定结论如何得出不作任何说明。使得对物价鉴定结论的质证仅限于对鉴定数额的异议与否。笔者认为这是舍本逐末之举。如果对鉴定的方法、过程、鉴定人的资质等问题不经过询问、了解、质疑、解释、审查、核实,又如何能够判断鉴定结论的真实与否,对鉴定数额的异议又从何而来呢?

    二、解决途径

    纠正物价鉴定结论是不可怀疑的,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科学的结论这一错误的观念。物价鉴定结论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审查核实,确定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后,才具有证据的效力。物价鉴定结论也不例外,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者必须采信的特殊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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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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