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中有关问题的探索

  发布时间:2014/9/3 14:20:32 点击数:
导读:绥化价格信息网  2010-04-0711:43:16  盗窃案件中涉及物品的价格鉴定是各级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经常遇到且认证人员又比较谨慎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其鉴定结论可被直接影响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是刑事证据中极为关…

绥化价格信息网  2010-04-07 11:43:16 



  盗窃案件中涉及物品的价格鉴定是各级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经常遇到且认证人员又比较谨慎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其鉴定结论可被直接影响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是刑事证据中极为关键的证据。物价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为司法部门客观公正快速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当前实践中已暴露出不少弊端,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已经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亟需改进与完善。

  一、现行价格鉴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鉴定内容缺少鉴定不同种类物品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鉴定法律依据过于笼统。价格鉴定报告中关于鉴定的依据,仅仅笼统列举出国家的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政府规章、司法机关与物价部门联合出台的文件名称,没有详细说明价格鉴定

  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忽略了鉴定不同种类涉案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因为鉴定结论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缺少鉴定物品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会导致价格鉴定的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最终结论之间缺乏关联性,致使鉴定结论让人难以信服。当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对价格鉴定提出疑问最多的就是:该涉案物品是否属于该鉴定部门的鉴定范围,该鉴定部门是否有权对该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的具体文件依据等等。

  (二)鉴定文书中缺少必要的价格鉴定(计算)过程,导致最终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是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价格。价格鉴定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价格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其适用条件为一是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或相同的资产,二是影响价值因素明确并可以量化处理。成本法,是指根据价格鉴定标的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现时价格。其适用条件是必须具有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鉴定财产直接损失一般采用成本法,其公式是: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重置成本[3]×成新率。

  当前价格鉴定文书对鉴定过程的表述非常笼统。在盗窃物品价格鉴定采用市场法时,未列出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行情等相关的市场调查材料,也未将价格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在用成本法时,对鉴定的不同物品的用词都近乎相同,同时既没有列出计算公式,也没有对被鉴定物品的重置成本、贬值因素、成新率等进行必要的说明。对没有说明的原因大体上有如下两种:其一是受上级业务部门价格鉴定固有模式的影响,工作人员不想多费时间去说明;其二是受资料不全的困惑和工作水平的影响,工作人员想说说不明。所以造成了鉴定过程的格式化给人一种“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感觉。

 (三)不同级别的鉴定部门对同一物品出具的鉴定价格出现差异,使价格鉴定结果的可信度降低。

  盗窃物品涉及的领域广,物品种类多,灭失机率大,价格鉴证人员很难对所有的鉴定物品都能准确把握。同时,上级业务部门对绝大多数物品的价格鉴定又没有明确具体的价格鉴定规范,这都给工作人员准确地确定鉴定具体的盗窃物品价格带来了困难。再次由于价格鉴证工作人员受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和工作阅历和情感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亦给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如此等等,很容易造成同一件物品在不同的部门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给司法部门的办案带来了困难和物价部门的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流窜作案情况下未按案发地市场价格鉴定。

  在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跨地域流窜作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部门时常出现异地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情况,而由于公安部门的时间要求紧,标的额又小,加之物价部门又缺乏相应的办公经费和交通工具,不可能每个案件或每个物品都到异地进行价格调查和采价。由此,可能导致标的物的鉴定价格与案发地的价格不一致,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不能真实反映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被侵犯程度,同时,也是对被告人的不公正。

  (五)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随意性太强在盗窃物品价格鉴定中,由于案发后涉案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极小。因此,价格鉴定部门做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数并非涉案物品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取得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未向价格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激愤的情绪往往会造成被害人回忆和陈述的障碍,从而影响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公安部门在审理案时,只注重案情的审理,而对盗窃物品的使用情况审问的不具体,其所提供的作为价格鉴定依据的资料与价格认证部门所需要的资料有着差距。从而导致价格鉴定人员对灭失物品的鉴定存在人为因素多的困惑和随意性大的问题,继而影响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容易产生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鉴定结果。

  (六)部分鉴定人员责任心不强

  在价格鉴定工作中,曾出现过因鉴定人员粗心大意,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失误的案例,如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在鉴定一个储油罐的过程中,在计算铁的重量时,把直径当半径用了,从而使整个鉴定结果出现了大的失误。还有的价格鉴定机构存在把基准日即作案日表述错误导致最终价值出现误差情况。在认定物品成新率方面也过于随意,涉案物品手机的购买年限几乎为同一时期,其重置置成本、折旧率等系数却大相径庭,关于如何计算获取该系数未做出任何说明,引起辩护人的质疑。

  二、意见和建议

  1、详细列举鉴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明确鉴定机构的权限和范围,应附上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调查材料及鉴定物品使用累计折旧率的分析说明,详细写明计算方式和演算推出结论过程,增加鉴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应要求侦查机关附上其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便司法机关审查核对委托书是否存在遗漏错误。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委托机关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及价格鉴定标的清单等相关资料以及价格鉴定人员实物勘验及市场调查的有关记录,而这些证据在日常办案中都没有注意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而无法提供。因此,通过补充完善鉴定过程各项法律文书,并加强其说理性和公开性,使其符合证据公开这一程序要求,最大限度促进实体公正。

2、统一灭失物涉案物品鉴定的几点审查原则

  在国家无具体法律法规规范灭失物涉案物品鉴定依据情况下,价格认证中心应坚持审慎、全面对照审查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关于物品牌号、规格、型号、等级、购置时间、地点等描述情况进行逐一对照,比对分析:

  (1)双方关于物品描述基本一致,被害人提供了发票、进货凭证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采纳被害人证言作为鉴定依据。在仅有被害人一方明确陈述,而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具体情况时,应尽量通过制作辨认笔录和收集其他证人证言间接证据等方式查明事实。在仍然无法一致情况下,应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就低认定,采信较小金额结论,在成新率系数方面取最低值,按一成新鉴定。

  (2)在无法取得被害人证言而犯罪嫌疑人供述又不详细不稳定,无法核对,涉案物品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一般采取按销赃数额来审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款仅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情形,而没有明确规定无法鉴定情形下,也可以按销赃数额计算,建议最高院以司法解释形式予以确定,以弥补此情况之不足。

  3、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跨地域流窜作案情况下,以案发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对于跨地区作案的涉案物品,侦查机关应严格执行规定,依法委托有权的省级、国家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证明能力。

  4、坚持价格鉴定人员实地实物勘察原则

  实地实物勘察是价格鉴定工作中调查取证重要环节,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准确性,在标的物复杂、鉴定技术要求较高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员和参加实地实物勘察。相关主管机关应加强对鉴定机构行业指导,完善鉴定人员准入制度,增强鉴定人员的职业责任感。鉴定人员应在相关委托资料和调查材料等证据充分情况下,坚持客观、独立和充分审查原则做出鉴定结论,除非有新的证据材料,新的案件事实,否则一经做出,不得随意更改。因鉴定人员疏忽而导致出现严重错误的,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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