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申请重新鉴定的技巧与心得

  发布时间:2014/9/3 14:20:01 点击数:
导读:2009-07-0622:07:00|分类:律师实务|举报|字号订阅今年2月份,一位朋友家的亲戚因涉嫌盗窃几吨废铁被刑拘。咨询到我这时,朋友问的第一句话便是:“花多少钱能把人取出来”?我的回答是“花多少钱,我也无能为力!”。…

2009-07-06 22:07:00|  分类: 律师实务|举报|字号 订阅

今年2月份,一位朋友家的亲戚因涉嫌盗窃几吨废铁被刑拘。咨询到我这时,朋友问的第一句话便是:“花多少钱能把人取出来”?我的回答是“花多少钱,我也无能为力!”。该朋友觉得我是乎是很不尽人情。朋友不服,并称已有另一做“律师”的熟人说:“花8万元就能把人取出来了”。

尽管我说的全是实话,但确实是“忠言逆耳”。那朋友于是选择了那位自称“花8万元就能把人取出来”的“律师”去了。从此过了大概3个月没有消息了。突然一天,又接到那朋友的来电,语无伦次说“完了,完了,要判十年!啷个办?(四川话:怎么办?的意思)”。

细细听来,原来是那位自称“花8万元就能把人取出来”的“律师”,前段时间一直都说“没问题,没问题,我和法院的人熟的很”!但突然一天改口了说“不行了,盗窃金额鉴定价值达52000余元(实际为:55460),起刑就是10年以上,最低得判10年”。朋友接电话后傻眼了,于是又再次想起了我这位善于讲真话的朋友了。

接受委托的第二天一大早,我即赶往遂宁市安居区法院,与承办法官一衔接更是吓一跳。接通法官的电话,法官即说“没听说过汪明(化名)委托过律师,这个案件我们定在明天上午在船山区法院开庭。另外我今天正在外地开庭,没法回单位,不能提供阅卷的机会。”

我的天呐!严打斗争当年,也要给辩护人七天的准备时间,怎么能今天联系,明天就要开庭,而且今天还看不到卷呢?好在,承办法官是一个责任心较强的法官,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和机会,几经申请终于答应延期一周开庭。

顺便插入一句我当时非常纳闷的事:第二天就要开庭,为什么当事人原先委托的那位自称可以把人都取得出来的“律师”对此却根本不知道?法院说“从未听说汪明(化名)委托的有律师,也从未向法院提交过委托手续”。当事人也曾问过该“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情况,该“律师”的回答是“去过了,被告人不愿意见,所以没见到人。居然连这种骗三岁小孩的鬼话也讲得出来,这骗子的骗术实在不怎么高明。后来,几经打听才得知这位自称“律师”的人,不过是当地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并非货真价实的律师。

鉴于我国法治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国家允许在一些偏远地区和县城、乡镇等法治不发达地区设立法律服务所(目前该制度已被一定程度的滥用,在一些中心城市有设有法律服务所了),并批准一些懂一定法律却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以“法律工作者”的名义代理一些普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如离婚、继承、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简单民事案件。其工作性质和内容与律师工作十分相近。这些人为了便于开拓业务往往也自称是“律师”。分不清真相的群众一般也称呼他们为“XX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工作者不像律师享有当然的会见权。因此,便出现本案中的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委托后却根本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又谎称是被告人不愿意接受会见。连委托手续都没交到法院,则是严重的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此处,对这一现象做一介绍,一方面是尽量提醒各位网友,避免类似的上当受骗,确保你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能得到资格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是尽量划清“律师”与某些不良行为的“法律工作者”的界限,以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日,我终于阅到了卷,并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既有材料,我把辩护的突破口放在了申请重新鉴定上。原因是:根据《刑法》264条并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发[1998]5号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00元以上即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原鉴定结论认定盗窃财物金额为55460元,起刑即应当判10年以上。因此,要使本案有重大突破,就必须把盗窃金额降到50000元以下。

由于公安办案人员的疏忽,给本律师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留下了重大瑕疵。瑕疵要点包括:(1)鉴定人员没有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字;(2)鉴定人员超越鉴定权限出具鉴定结论;(3)《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意对鉴定人员资质进行虚假陈述;(4)鉴定结论没有考虑折旧因素,与被盗物品真实价值不符;(5)《鉴定结论书》中关于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数据记录错误;(6)鉴定结论书记载的物品明细存在错误。(重新鉴定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本博客:《为盗窃案件被告人成功减刑五年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一文

在申请重新的鉴定环节,我集中攻击原鉴定结论在程序上错误,以使原鉴定无法得到采信,从而必需进入重新鉴定。只有进入了重新鉴定程序,才能说原鉴定金额是否恰当的问题。原鉴定结论在程序上被我抓住两处硬伤:其一,是鉴定人员没签名,法定代表人也没有签字,这错误在法律人眼中很容易发现的;其二,“鉴定人员超越鉴定权限”却是从未有人注意过的问题,包括一般的律师。这也是本类案件最值得关注问题和技巧。

鉴定结论分明都附有“鉴定员资格证”,怎么会没有鉴定资格?当本律师提出鉴定人员资格问题时,所有法官、检察官无不惊讶。他们办理刑事案件十多年来,每次都是这么认定的,从来没有说过这些鉴定人员会没有鉴定资格过。然而我所举出的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却又让承办案件的法官们不得不表示认可。并给予本人一个不错的评价“你是我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十多年来见到的最认真的律师”。

我证明鉴定员没有资格出具鉴定结论的事实和理由是: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03)240号】第12条规定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根据该规定,价格鉴证人员共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三个层次。只有具备价格“鉴证师”以上资质的鉴证人员,才有权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签字,而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便是由两名仅取得“鉴证员”资格的人员出具的,因此“鉴证员”超越鉴证权限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属于无效鉴定。

另据笔者了解,目前在决大部分区县、甚至是地级市的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都很少能有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师”,因此,都不太可能由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师”出具合格的价格鉴定结论。而这些不合格、甚至是违法的价格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却在被普遍的采用,只是很少被人发现或提出疑义。因此,如要进行价格的重新鉴定,这将成为一个百试不爽的灵丹妙药。

上述严重的程序性错误让本案的重新鉴定申请被顺利地批准。在重新鉴定过程中,重点还得找实体上的错误才能从根本上将鉴定金额降下来。本律师经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在受害人陈述中发现了细微地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受害人的负责人的陈述中歪歪扭扭地有这样一句话:被盗物品“都是以前老厂搬过来的旧货都生锈了”。我死咬住这一点不放,要求重新鉴定时必须考虑折旧。最终,鉴定部门接受了我的重新鉴定意见,考虑折旧因素,最终的鉴定金额为:42893元。

基于重新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证据,本案被告人汪明(化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比原定的最低刑期10年整整少了一半。终于让被告人汪明(化名)似乎在被铁板定钉地认为必定被判10年以上时,却又峰回路转、起死回生般地免去那多余的、不可、不该、也不承受的5年的牢狱之灾。

做为一位专业的法律人士才能明白要将一件铁板定钉的刑事案件变一变有多难,而要将10年以上改判到5年那又多么的难上加难。能辩护到5年这要的结果,除了案件本身的事实即不应当让被告人承受如此沉重的刑罚打击外,不谦虚地说,当然还得感谢我这位被从一位事刑事司法工作十多年的老法官评价是“最认真的律师”了。事实上,更应当感谢那位以我有限的见识所看到的“最认真的法官”。正是得益于他的求真务实、公正廉洁和对刑事被告人最大的尊重,才使本案最终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此,这对位令人尊敬老法官致以最为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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