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方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8/21 10:37:14 点击数:
导读: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发布时间:2013-06-0710:46:53打印字号:大|中|小  【案情】  1997年3月,刘明宁将自己所有的单位集资房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黄小保。但由于政策原因,房产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  发布时间:2013-06-07 10:46:5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19973月,刘明宁将自己所有的单位集资房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黄小保。但由于政策原因,房产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08月,黄小保又将该房出售给被告刘峰。现该房屋由被告刘峰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房产证亦由被告刘峰持有。现刘明宁认为,第三人黄小保系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但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无权将房屋再次出售给被告刘峰,故刘峰对房屋无所有权,亦无使用权。后,刘明宁诉至法院要求刘峰返还房产证及腾出房屋。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明宁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属侵权之诉,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也不能证明与刘峰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因此,刘明宁作为原告方起诉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其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着分歧。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方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经过进入诉讼程序,其已进行了实体审查,应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是评判的内容不同。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支持的评判,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三是产生的后果不同。原告被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而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综上分析,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而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法院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经开庭审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诉权,在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其不享有诉权,那么对于其无法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刘明宁诉讼请求是返还房产证及要求腾空房屋,涉及物权保护,属侵权之诉。但刘明宁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即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不能证明与刘峰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因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方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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