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5/3/26 21:33:09 点击数:
导读:拍卖,根据是否有保留价可以分为有保留价拍卖和无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定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即委托人允许其拍卖标的通过拍卖合法转让变现的价格下限。保留价通常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末达…

拍卖,根据是否有保留价可以分为有保留价拍卖和无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定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即委托人允许其拍卖标的通过拍卖合法转让变现的价格下限。保留价通常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末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不得击槌表示成交。

    一般来说,廉价商品多采用无保留价拍卖,价值高的商品多采用有保留价拍卖;动产有时采用无保留价拍卖,不动产通常采用有保留价拍卖。因此我们在强制拍卖时应当根据上述一般规律确定是否采用保留价的拍卖方式。如果确定采用有保留价的拍卖,则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总是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是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强制拍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人民法院无权确定拍卖保留价。评估报告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由于保留价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事关重大。

     因此,在确定保留价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由三名执行员依据评估结果在认真征求拍卖人和估价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一旦确定,即具有对抗最高应价的效力,同时,拍卖人在最高应价不达保留价的情况下出售拍卖标的物的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拍卖人承担。至于拍卖未能成交如何处理?

     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即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拍卖的标的物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愿接受拍卖标的物的,则应退给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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