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软件公司名誉权案管辖异议终审落锤

  发布时间:2012/8/25 15:25:24 点击数:
导读:作者:周薇发布时间:2012-08-2309:53:31因名誉权纠纷,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软件公司)将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360公司董事长周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二中院就该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

作者:周薇  发布时间:2012-08-23 09:53:31


 

因名誉权纠纷,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软件公司)将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360公司董事长周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二中院就该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其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案件仍由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裁定。

金山软件公司起诉到一审朝阳区法院称,2010年5月26日开始,周某在其新浪、网易、搜狐微博上相继发布“揭开金山公司画皮”的系列信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金山软件公司名誉。现要求周立即删除其微博上的相关信息,停止侵犯金山软件公司名誉权行为,并赔礼道歉等。

一审法院向周送达起诉状后,周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后,周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系金山软件公司认为周侵犯其公司名誉权而提起的诉讼,故属侵权之诉,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案件中,周经常居住地在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周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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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学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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