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股金未退 法院判决强制给付

  发布时间:2012/6/17 15:11:21 点击数:
导读:光明网讯(通讯员樊伟富)2011年11月21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铜鼓县长青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文入股款2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赵文、陈伟建、李刚、王富国各投资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樊伟富)   2011年11月21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铜鼓县长青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文入股款2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赵文、陈伟建、李刚、王富国各投资20万元成立铜鼓县永顺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5日,赵文与江西诚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竞拍,取得了铜鼓县茶山林场葫芦洞石料矿采矿权。2010年11月30日,铜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了陈伟建、李刚、古英三个投资人出资80万设立铜鼓县永顺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2月21日经被告股东大会通过原告退股,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陈伟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因赵文自愿退股,在其完成2011年2月21日股东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后,其款项由公司支付给赵文,如公司不按规定执行,公司可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伍万元整)。承诺人永顺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建。2011年3月17日,原告按股东会议决议办理好采矿许可证。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退股款。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原告经股东大会通过其退股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伟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按约定办理好采矿许可证,被告应及时将原告出资款支付给原告,被告未按承诺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将10万元转在别人名下重新入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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