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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间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10/5/30 15:36:50 点击数:导读:回答这个问题应该首先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述,然后就可以明显看出他们之间的理论联系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首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第一、所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回答这个问题应该首先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
述,然后就可以明显看出他们之间的理论联系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首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
第一、所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民事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学术界众说不一,但我赞同民法学理论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为三种,即由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这里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心理态度。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如果侵权人不能够证明自己对受害人所受损害存在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在归则原则中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于过错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侵权人角度来看,侵权人更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有责任就自己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事实从而决定责任的归属。这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或在技术上处理,其本质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而是以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就得承担责任。然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行为人都没有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出加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法律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说明行为人的过错不用证明,二是说明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平观念,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则原则。
第二、所谓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依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少的争议性问题,但我认为应当确认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不需要主观过错等要件。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不为法律所认可。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行为是否违法,是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客观评价。这里的“违法”,即包括形式上的违法,即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的违反,也包括实质上的违法,即对立法精神或立法原则的违反,但对法律未予规范的社会道德或善良风尚的违反,不在“违法”之列。但下列行为除外:第一,职务授权行为;第二,正当防卫行为;第三,紧急避险行为;第四,在正式体育竞技中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权利遭受不利益的一种事实状态。(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客观现象之间存在的一种内在的联系。要确定某个行为人对某个损害结果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确定该损害结果与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行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及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损害结果,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希望的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无认识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是有认识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2、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个因素,主要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结合侵权主体、损害事实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其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之间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第一、现代民法对一般侵权行为实行主观归责原则,通称为过错责任原则;而对特殊侵权行为则实行客观归责原则,通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在理论上不同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不同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加害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别适用。因此,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而且影响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一系列重要的问题,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利于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正确判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立法目的,以维护立法所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造成的损害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加害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因此,受害人要对损害事实、加害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在这当中最重要的是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如果此点不能有效证明,则侵权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造成了损害后果,其也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最为严格,而侵权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就成为其当然的免责事由。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受害人要对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责任。一旦因果关系成立,由加害人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加强了在法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对处于弱势一方受害人的保护,体现了法了社会正义。
而公平责任原则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
总之,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也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价值。
作者:周国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