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流程

  发布时间:2009/5/14 18:30:00 点击数:
导读:关于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流程的有关政策,最近可查的还要追溯到2002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虽然文件中说明“试点工作”为期一年,但在试点工…

关于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流程的有关政策,最近可查的还要追溯到2002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虽然文件中说明试点工作为期一年,但在试点工作期满之后,并未再出现有关政策。现在进行此类交易所依照的也依然是这份文件。该文件中注明的交易流程大致如下:

  一、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他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二、公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1)申请书,(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4)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公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转租人继续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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