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后能否再行转让

  发布时间:2009/5/14 18:28:59 点击数:
导读:199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位于房山路53号的一幢商品房出售给乙公司,交房期限为2000年10月。合同签订时,甲公司尚未开启工程,也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1999年9月,…

1999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位于房山路53号的一幢商品房出售给乙公司,交房期限为200010月。合同签订时,甲公司尚未开启工程,也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19999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后,将商品房预售给县商业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县商业局出售位于房山路53号的商品房,县商业局分三次交清房款,最后一次房款再乙公司交付完商品房并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

 

20002月,甲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并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乙公司。200011月,县商业局付清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乙公司却迟迟不交付房屋。县商业局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无效,不愿交付房屋。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开启工程,所以此合同实为房屋预售合同,而甲公司预售房屋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因此,合同无效。但随后房屋预售所需手续已经办齐,合同也已部分履行,而且双方对合同未发生争议,因此,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乙公司与县商业局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转预售合同,即俗称的“炒楼花”问题,对此,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对此问题的规定一直未出台。转预售合同作为一种转让权利义务的合同,应适用民法、合同法有关规定。本案中,乙公司与县商业局签订的转预售合同已经取得了甲公司的同意,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已经生效。乙公司在与县商业局签订转预售合同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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