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关注:学校开除处理程序违法?

  发布时间:2007/2/24 21:24:48 点击数:
导读:近日,很多媒体在关注:一女博士卫某“因攻击和骚扰3名教师”而被北京外国语大学开除学籍的事件。据了解,卫某不服学校所做的处罚决定已委托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此事向教育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事实原委:…
    近日,很多媒体在关注:一女博士卫某“因攻击和骚扰3名教师”而被北京外国语大学开除学籍的事件。据了解,卫某不服学校所做的处罚决定已委托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此事向教育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事实原委:

    今年4月中旬女博士卫某在就读的北京外国语大学在即将毕业时被学校给开除。对此学校给出的原因是卫某在此前用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手段对学校的老师进行了人身攻击,并通过警方调查认定确实是她本人的行为,因此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卫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卫某:从未攻击导师

    对于学校的指控,卫某坚决否定,并称 “我从来没有攻击过导师和其他人,学校也没有向我出示过能证明我攻击他人的证据。”对于学校的指控,卫某自称很冤枉。卫某称自己和导师的关系很正常,自己遇到困难,导师还很热心地帮助过她。惟一一次和导师发生争执,也只是因为论文的事情。卫某说她跟大多数学生一样,平时都是通过手机和导师联系,有事去办公室谈,既不知道导师家住哪儿,也不知道导师家里的电话,对于导师有一个女儿等家庭情况也不是特别清楚。

   针对学校的处分决定,卫某称,除了2月24日见过那些没有署名的电子邮件,校方没有给她出示过其他任何证据,校方处理决定大过于草率。
   代理律师:校方处理程序涉嫌违法

   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认为: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地五十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起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教委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该校在对这个事件作出开除学籍这样严重的处分的时候,根本没有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重的违反了程序,侵害了该博士生的合法权利。
    北外:学校在程序上并无不妥

    北外新闻发言人杨建国说,学校处理卫某一事证据非常充分,取证手段完全合法,所有证据都是经过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获得的,期间学校曾经向卫某出示过相关证据,但其他证据尚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至于何时向卫某求证,学校无法得知。

    另据杨介绍,处分决定书下发后,卫某曾于4月29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请求,校方受理后,再次组织专人对此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原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维持了原处分决定。杨建国称,学校在程序上并无不妥。至于未举行听证会一事,杨建国称,卫某完全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学校不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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