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保护

  发布时间:2007/2/24 21:20:46 点击数:
导读:目前网络游戏作为一种产业正在风靡全国,"传奇"、"红月"、"梦幻西游"等一个个令人目不暇接的网络游戏,正渐渐地影响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但随之发生的是,侵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如盗窃、诈骗…
目前网络游戏作为一种产业正在风靡全国,"传奇"、"红月"、"梦幻西游"等一个个令人目不暇接的网络游戏,正渐渐地影响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但随之发生的是,侵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如盗窃、诈骗游戏中使用的"货币"、"装备"等虚拟财产,该如何处理,在立法、司法和学界尚属真空地带。随着此类案件现实危害性的日益增大,其在实践中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关键在于对虚拟财产的定性存有争议。也就说,虚拟财产是否有价值,是否受法律的保护还有分歧。

一、虚拟世界的真实盗案

李宏晨,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讯公司承德分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2年1月,开始玩网络游戏"红月"。为了更快升级,他先后购买了各种"生化武器",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两万余元现金。2003年初,李宏晨的一个游戏ID级别已经接近1000。但2003年2月17日下午5时许,李宏晨准备再次进入游戏驰骋沙场时,却发现自己在红月服务器的帐号内所有的虚拟装备被盗,而且事发不久,游戏公司又擅自将他的两个帐号中的所有装备删除,理由是这些设备是复制品。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将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的装备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张丽妮现供职于重庆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公司,通过朋友的指点开始玩"传奇2"。她的级别越来越高,手上的"戒指"(游戏中的一个程序,打赢了之后可获得各种奖励)也越来越多。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戒指"在一夜之间被人"偷"走了。让她吃惊的是,不久,一网站上贴出了出卖她的戒指的公告,张硬是给上海盗她帐号的这名黑客汇去了2万元人民币,才重新买回了这枚根本不存在的"戒指"。最近,张的"戒指"再次被盗,无奈之下,她向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网监处报案,公安机关受理了此案。

目前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在我国不断发生。调查显示,61%的网络玩家曾被偷,超过22%的网络游戏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黑客工具盗取其他玩家的"网财",还有39%的玩家想通过这种手段来盗取"网财"。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

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物究竟有没有真实价值?对普通群众而言,这依然有点陌生。"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网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等财产,这些财产完全是虚拟的,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网络现在已经完全融入生活,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 [1]

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财产投入而取得的。在游戏过程中,游戏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虚拟财产获得时所投入的劳动量,丝毫不比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所投入的劳动量小。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消耗的数千小时的上网费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实体世界里的真实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则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是虚拟的,但是产生的利益却是实际的。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空间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产生于网络空间却已蔓延进入真实社会层面,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而且已经成为一类全新的财产。据资料显示,我国经常玩网上游戏的用户有八百多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二千三百多万,网络游戏目前已经达到每年十个亿左右的市场规模。与此同时,网络窃取案件也同步增加,网财纠纷开始上升。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很好地解决,我们的游戏产业将很难得到发展,社会稳定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那么谁来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在网络虚拟世界侵犯他人财产是否犯罪?有观点认为:对网络财物建立"追踪机制",应该完善网上追踪系统,这样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责任承担人,做到有责任可查。但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网财"丢失的评判标准首先是网财的确定,然后才是究责,但网财的认定目前都有瓶颈,如按照日常生活的习惯,偷了东西应该找小偷,而管家并不是主要责任人,那么虚拟财产丢失是谁的错呢?现实的法律缺陷给网络爱好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如何解决?从法理角度说,受到侵害必然需要赔偿!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缺失导致网络游戏玩家"网财"失窃以后只能"独自受伤",即使索要也无门。因此他们呼吁,网络游戏产业要健康发展,应明确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

针对"网络财产"盗窃案的不断发生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加大。公安部11局2002年9月16日以《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等行为请示的答复>》(公信安[2002]445号)作出答复如下:"一、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属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2003年12月18日上午,全国首例"虚拟网财"失窃案宣判(即前述李宏晨案),法庭认为,原告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设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被告应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同时,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800元,给付原告证人出庭作证交通费、住宿费340元。该案审判长刘双玉直言:"这一案件的判定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

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建议书中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重庆市政协委员郭莎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被盗已经影响了网络产业的发展、社会稳定,因此从立法上保护"网络财产"已迫在眉睫。

客观地讲,我国内地目前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规则尚未建立,尽管公安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理论支撑,使处理规则的确立举步维艰。笔者认为,首先在立法和法学理论上及时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然后借鉴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即"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入传统侵犯财产罪的条款加以惩罚或者说套用于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 。[2]这不失为一种应急的、可行的处理对策,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应有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是刑事立法随着时代进步自我完善和及时跟进社会现实的应有举措。

注释:

[1]张小军:《虚拟财产首次获得法律保护》,载于《民主与法制》2004年第2期,第14页。

[2]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地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六期,第131页。

(作者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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