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正:律师在场权低调实验

  发布时间:2006/8/19 16:12:04 点击数:
导读:作者:赵杰来源:第一财经日报编辑:时间:2006-8-169:47:00点击:307-->核心提示:近年,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事件屡有发生,翻供理由均为在取证时被“刑讯逼供”,而有助于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律师…

作者:赵杰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 时间:2006-8-16 9:47:00 点击: 307
     核心提示:近年,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事件屡有发生,翻供理由均为在取证时被“刑讯逼供”,而有助于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律师在场权则由于现实操作层面的原因,依然存有较大争议,专家透露,律师在场制度不能立即推行。 

     近年,几起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事件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翻供理由均为在取证时被“刑讯逼供”。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新的立案标准,其中对刑讯逼供案给出了8种准予立案的情形。“新的立案标准更具有操作性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认为。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我国审讯过程还无完备的方法可以监测,因此通常难以确定有无用刑和逼供行为。 

“当庭翻供”频发 

今年3月份,辽宁省包括一名副厅级干部在内的四位犯罪嫌疑人,接受执法机关处理中,全部翻供,否认了他们在派出所所做的口供,理由为“民警刑讯逼供”。 

案情被报道之后,辽宁省人大代表强烈呼吁重新审理。 

无独有偶,北京市某法院去年一审过的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件,目前正在二审中。这起案件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当时在法庭上就翻供了”。该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上述犯罪嫌疑人患有重症肌无力(一种罕见的病症),她前期接受审问的结果是,自己“贪图小便宜”,非法取用了自己存折上写着自己名字的钱。 

但据之后她给律师的材料,前期之所以这么说,因为审问时,有包括不允许她按时吃药等“逼供行为”,“她告诉我她当时已经支撑不下去了,不得已才给出了上述说法”。 

最后,一审法庭按照公诉人念出来的证据做了笔录,“并没有听取被告人的说法”。给该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结果是“诈骗罪”,但是“认罪态度很好”。 

负责此案的检察分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当庭翻供现象挺常见的,“被告人庭审阶段再翻供只是说明了其认罪态度和心理状态不稳定”。 

就这个案子来看,公诉人所念的供述是经过了她本人认可并按了红手印的。“检察机关前面监督公安机关,后面监督法院,履行了程序,案子一般都不会出错的。”再者,公诉人只能就个案的情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庭审阶段,要由法官来控制整个庭审的进程。 

此间记者采访到的北京几所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刑诉律师,都一致表示在自己从业过程中,被告人在法庭上称因刑讯逼供而要翻供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刑事诉讼法再修正 

最近,上述律师正在就所掌握到的刑讯逼供情况形成报告,“适时递交到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两高’”。他说作为律师,只能以这种方式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设计,加上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法院对法条落实不够,导致该条形同虚设。”一名在地方检察机关以及反贪局长期担任职务的官员告诉本报记者。 

上述官员认为,监督刑讯逼供,其“配套制度的科学设计和实践是重中之重”。这些制度应该起到切实规范整个司法和执法过程的作用。 

对此,立法层面的改进已经开始,西南政法大学已于去年下半年完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立法研究。 

2004年6月,该校承担了司法部下达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任务。课题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之前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将刑事诉讼分为“审前程序”、“中间程序”、“审判程序”、“审后程序”四大阶段的基本思路来建构新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框架。 

其中,明确了非法取证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辩护方以控诉方非法取证为由请求排除该证据的,控诉方应当承担所取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靠近“米兰达规则”对于刑讯逼供的规避制度,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经过不断的争论、论证等而最终实现的。 

7月28日,来自北京和其他地方的律师、专家和官员一起,举行了一场纪念会。会议主旨是纪念“米兰达规则”40周年。 

“我印象中的‘米兰达规则’最多出现在欧美和部分港台警匪片中,”有律师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米兰达规则”之所以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法律界所重视,“因为其包含的四项权利非常难得。”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告诉记者。 

这四项权利主要是针对被告人的:沉默权;他所作的任何陈述均可用来作为反对他本人的证据;他有权见到律师;如果他不能提供律师,在对他讯问之前如果他有此要求,可为他指定一名律师。 

但在《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案)中,记者没有读到与“米兰达规则”对接的关于律师在场权的条文。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有关人员的到场,“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目前,诉讼法学家樊崇义正领导其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展开“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的研究。 

从2005 年4月中旬开始,上述项目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的 382 名犯罪嫌疑人中展开。从调查结果看来,犯罪嫌疑人纷纷把“律师在场”作为首选,有统计比例甚至高达65.1%。 

“我认为,刑讯逼供的问题,只靠说教是不行的,必须靠相应的制度来完成,正是基于此种考虑而做了该实验。”樊崇义告诉记者,在实验过程中,有80%的当事人愿意律师在场。另外,司法机关也愿意律师在场,“律师在场,正好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樊崇义说,就目前实验进展的初步反应来看,立法机关是给予了承认的,全国检察机关也吸收了我们实验的一些做法,比如对职务犯罪全程录音录像的采纳。 

争议律师在场权 

但毕竟只是实验,“中国目前推行这些权利还有太大的距离”。许兰亭认为,尤其是大案要案,根本不允许律师在场。因为,“沉默权制度可能使有些案件破不了,但是至少可以避免很多冤假错案。” 

但侦查机关对“律师在场”制度还是有不小的担忧。中国政法大学的实验调查中,侦查人员最不希望“律师在场”,参与问卷调查的56人中,只有6人在三选一的问题中选择了“律师在场”。 

许多业内人士对“律师在场”也表示了有待完善的意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透露,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将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同时强调“律师在场”制度由试验到立法的推行要慎重。 

樊崇义也认为,目前可以做到的是,录音、录像写入立法的条件比较充分,而律师在场制度却不能立即推行。 

樊崇义告诉记者,律师在场权,一方面是律师是否可以介入以及介入多少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侦查手段和结果的规范和科学化问题。 

有权威专家透露,对于律师在场权的争议很大。他说,有检察系统的重要官员明白地告诉他,律师在场权是肯定不可能推行的。这名专家认为,考虑到可行性,他也考虑到是否可以先对案件进行界定,“比如死刑案件都可以要求律师在场。” 

但这只是该专家的一种想法而已,“要实现还是要看有关单位的意见”。 

刑诉律师魏汝久认为,谈实践还“为时尚早”,刑诉中的平衡目前需要做好学理上的准备。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田文昌则表现出了一定的乐观,他告诉记者,其实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目前在业界和理论界都没有人明确抵制了。“我相信这些权利迟早会实现,并且这个时间段不会太长。”(第一财经日报)  
上一篇:北京60余名业主怒上三环主路讨说法被拘 下一篇:法律明确规定黄灯为警示 闯黄灯受罚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