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8/9/24 18:46:11 点击数:
导读:申请人:,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湖里区金湖路69号。01196801100019。联系电话:138113211。    被申请人:厦门市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厦门市莲南路2号。    联系电话:5

        申请人:,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湖里区金湖路69号。01196801100019。联系电话:138113211。

  

  被申请人 :厦门市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厦门市莲南路2号。

  

  联系电话:513976。

  

  申请事项

  

  一、撤销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046号裁决书。

  

  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才与被申请人厦门市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案,案号XA2016-0046,申请人认为该仲裁裁决书存在以下应予撤销的情形:

  

  一、仲裁程序存在瑕疵,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员的任务是使用最有效率的手段解决纠纷,当事人享有意思自治并自愿进行调仲结合的权利,调仲结合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仲裁庭在仲裁审理期间并未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事项进行调解,造成当事人双方丧失调解达成协议的机会。违反了仲裁的公正与效率并存的原则。

  

  当今,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调解是无一例外的常态。此案的仲裁的非常态无法令当事人接受。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本案庭审中,在认定诉争房屋差价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在申请人购买时点的房屋价格,被申请人在确有证据的情况下,拒不提供销售同档次房屋的价格,导致诉争房屋多收的价格难以确定。此时,仲裁员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销售价格,而是要求申请人做评估鉴定。无奈,申请人只能提出评估鉴定申请,被申请人不但隐瞒现有的证据,而且对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横加干涉,企图阻止仲裁庭对诉争房屋差价做出认定。

  

  三、仲裁庭不顾客观事实,责任认定故意表述模糊,逻辑混乱,存在偏袒行为并做出枉法裁决。

  

  1、房屋价款返还裁决错误

  

  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产过程中,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诺对申请人将进行顶楼加盖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以促进其房产销售,该行为对于申请人就案涉房产的价格判断存在误导,被申请人对于本案合同价格条款的部分无效明显存在过错。”(见仲裁书第25页);“申请人应对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产价格构成承担主要责任。即对本案合同价款条款的部分无效存在主要责任”(见裁决书第25页)。此节中被申请人的“明显存在过错”同申请人的“主要责任”是如何进行原因力对比的,并且得出后边80%与20%的多收取的房款退赔计算的,令当事人费解、不知所云,法律、法理依据不明确。此裁决是故意偏袒被申请人,使得被申请人利用违法行为获得了490092【(1856615-1244000)×80%】元的利益。属于枉法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2、律师费等分配裁决与上述裁决不统一,整体裁决自相矛盾。

  

  关于律师费等分配裁决采取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50%责任的分配方式,显然与上述责任分配不一致,是矛盾的。是明显的枉法裁决。

  

  3、此裁决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以违法行为获利”的法律原则。

  

  违法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否定性,在法律上具有可罚性,为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主要内涵的法治社会所不容。违法行为不可以通过任何渠道转化和漂白为合法行为,更不能因为违法而获得利益。被申请人利用违法行为获得了490092元的利益,为不正当,理应返还。

  

  四、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撤销。

  

  违法者获利的行为,既破坏了国家经济方面的秩序,又违背了现行社会普遍认可的一般要求,是一种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然而,仲裁庭对这种行为不但没有依法处罚,还通过仲裁裁决保护了他的不合法的权益。这种裁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会给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持久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恳请法院众观全局做出判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法律的尊严。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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