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2

  发布时间:2018/9/24 19:55:37 点击数:
导读: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2017-09-0209:56:58)转载▼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李志杨(仲裁第一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龙古西街88号。申请人:李满坚(仲裁第二被申请人),男,1988年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2017-09-02 09:56:58)

转载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李志杨仲裁第一被申请人),男,198221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龙古西街88号。

申请人李满坚仲裁第二被申请人),男,1988810日,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迎康路三巷1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仲裁第三被申请人)

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 何有仔 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梧州市欧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第四被申请人)

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687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李志杨 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覃永沛  李春华,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317617800  0771 3108588

 

被申请人陈朝新,男,1958310日生,住梧州市新兴二路京梧山庄66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字第4802号裁决,特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具体申请事项包括:

1、撤销裁决书第()项即解除申请人与四被于2013122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裁决;

    2、撤销裁决书第()项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的裁决;

3撤销裁决书第(四)项即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4撤销裁决书第()项即本案仲裁费460270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85870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的裁决。

5、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31226,以申请人李志杨、李满坚为甲方,被申请人陈朝新为乙方,申请人梧州欧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丙方(担保方),佛山市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为丁方(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一条  目标股权概况  1、目标公司欧亚美物业管理公司,位于...2、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100%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充分知悉并确认目标公司股权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财务会计、业务项目等信息情况,乙方自愿在前述信息情况基础上受让目标股权

第二条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确认,对目标公司、目标股权及资产现状、债权债务、财务税务状况等已做了充分的了解和评估,承诺不再对此提异议及主张权利……

第三条、付款和还债安排  1、甲方向乙方转让全部股权的先决条件为:(1)甲方向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6800万元。支付方式为:...2014年1月15日前...1000万元,2014年1月30日前1000万元,2014年2月28日前2000万元,2014年3月30日前2800万元...

 

第八条 其他事实..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否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2014年1月4日,在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后,陈朝新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3月中旬被公安检察机关抓捕羁押,导致其迟延支付余下的股权转让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第1款,陈朝新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4年3月4日,因与案外人李志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梧州中院以4800万元为限查封明兴公司房地产,但是,2014年3月31日,梧州中院解除了查封,所以陈朝新申请仲裁不履行合同理由也不成立。

201443日,申请人给陈朝新发《催告函》:陈朝新不按《股权转让协议》于2014331日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已严重违约,要求陈朝新2014428日前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支付义务,否则,申请人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直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意思表示。

2014年4月15日,陈朝新向申请人发函称:在2014年3月上旬,作为担保方的欧亚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资产被梧州中院查封查封标的高达4800万元(实际上2014年3月31日,梧州中院已经解封)...。请申请人解决上述问题或提供4800万的担保,同样没有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意思表示。

    陈朝新出狱后仍希望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人也明确表示,只要被申请人执行原协议约定,协议仍可继续履行。而且在陈朝新申请仲裁解除合同后,申请人仍明确表示希望陈朝新继续履行协议,申请人随时给予配合。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效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没有约定解除合同内容,更没有授权仲裁机构是否解除合同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直接受理并裁定解除合同,程序违法

本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否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关于“未尽事宜”,从双方的《催告函》可以推出:“未尽事宜”指对《股权转让协议是对已经达成的“付款及还债安排”、“融资还款”、“变更股东登记”、“担保”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的修改或补充,“未尽事宜”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而引发的有关争议,当事人就上述争议可以进行协商并作出补充约定,不能协商一致时,才上述争议提交仲裁,但是在本案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申请人2014年4月3日的《催告函》,还是2014年4月15日,陈朝新发给申请人的函件,双方唯独没有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真实意思仍然是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订立有解除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也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陈朝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仲裁申请后作出裁决,因其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所涉及的仲裁范围,故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超裁,裁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违法,有越俎代庖之嫌。

   

而且,协议第八条示仅为有权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双方只是寻求帮助解决,并没有把解除合同决定权交给仲裁机构,因此双方对提交仲裁的范围没有明确,也未就仲裁事项范围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故该仲裁条款属于无效仲裁条款。

 

三、广州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仲裁时未按《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收取仲裁费,乱收费达50多万元,程序违法

本案申请的涉案标的为1000万元,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五条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标准,100万以上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0.5%标准收取,本案涉案标的为1000万元,受理费应为1000万×0.5%=5万元,而且本案的案情简单,只草草开庭一次,仲裁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应该不多,也没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更没有鉴定、勘验、翻译.....本案案的案件处理费怎么达“仲裁费460270...反请求仲裁费85870...明显属于“乱收费”!而且仲裁庭至今未向当事人释明案件处理费的构成,违反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的规定,显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乱收费也构成程序违法。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本案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仲裁庭存在超出仲裁条款约定,径行裁定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不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法》94条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且《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有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仲裁庭在没有仲裁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径行裁定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是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广州仲裁委在受理陈朝新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仲裁申请后作出裁决,没有审核其裁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所涉及的仲裁范围,其作出的仲裁委裁决超越仲裁裁条款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很显然,本案因广州仲裁委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且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仲裁裁决超裁,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故申请人要求依法撤销上述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五、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继续按照约定履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20131226,以申请人李志杨、李满坚为甲方,被申请人陈朝新为乙方,申请人梧州欧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丙方(担保方),佛山市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为丁方(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上述协议后,被申请人已于201414日向申请人李志杨、李满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合同已经部分履行,被申请人以案外人李志明的恶意诉讼,所谓的20143月上旬,作为担保方的欧亚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资产被梧州中院查封查封标的高达4800万元(2014331日已经解封),据查第四被申请人还欠债权人其他债务2000万元......请申请人解决上述问题或提供4800万的担保。”此案实际上已经梧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045一审民事判决“一、梧州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梧州市欧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流应当支付3004544元租金给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二、梧州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梧州市欧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流应当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给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而且本案申请人一方已经依法提出上诉,因此所谓4800万元查封和2000万元债务,完全不障碍和影响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继续有效履行。对于所谓的20151110日梧州欧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由李志杨、李满坚变更为何应伟、李满坚,法定代表人李志杨变更登记何应伟,其实在仲裁期间的2017317日代持续股东“何应伟”已经变更恢复为实际持股股东李志杨,也不成为《股权转让协议》继续有效履行的障碍,完全可以实现《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字第4802号裁决违背了《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本案的仲裁裁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字第4802仲裁裁决,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827

 

附:1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字第4802号裁决复印件份;

2梧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045号民事判决一份;

32016045上诉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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