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8/21 10:36:36 点击数:
导读:作者:陆二明发布时间:2011-11-2809:37:12案情:原告徐玉芹和被告董其云均系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且被告董其云与该公司亦有经济往来。2010年3月28日,经清算,被告董其云退出该公司。2011年1月7日,在(…

作者:陆二明  发布时间:2011-11-28 09:37:12


    案情:

    原告徐玉芹和被告董其云均系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且被告董其云与该公司亦有经济往来。2010年3月28日,经清算,被告董其云退出该公司。2011年1月7日,在(2011)怀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董其云诉被告谢思怀、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芹作为该案件被告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院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借据;事由 借现金;借款金额  壹万元整 ¥10000  ;审批  借款人姓名 董其云;09年10月31日”,以证明被告董其云向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的事实。因不属于该案件的审理范围,故本院当时未予处理。

2011年7月25日,原告徐玉芹以被告董其云向其借款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董其云偿还其借款10000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提供该借据来证明其主张。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受理后发现原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受理后发现原告不适格的,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后应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以上这两种做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调撤率的考核,第二种做法相当的普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必须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本案中,原告徐玉芹持被告董其云向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向被告董其云主张权利,则因其不是该借据的权利人,与该案的审理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故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第二种做法,笔者不敢苟同。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原告必须是适格的原告,因为只有适格的原告才能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否则,就容不是适格原告,也就不存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事。

本案中,原告徐玉芹曾经想受诉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问题,但是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能裁定准许徐玉芹撤回起诉,因为其不是该借据的权利人,而且可能还涉及诉讼时效的的问题。如准许其撤诉,那么下次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起诉的话,诉讼时效该不该中断呢?

  故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此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编辑:张培恩    

 

上一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谈谈何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