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义务

  发布时间:2015/7/15 20:52:22 点击数:
导读:一、房屋租赁中出租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一、房屋租赁中出租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

  3、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二、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金的义务。这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拖欠。《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间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或者拖欠租金达6个月,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由于房屋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房屋使用和收益的;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2、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管租赁房屋。同时,因此产生相应的通知义务。包括以下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房屋确有修缮的必要;租赁房屋有现实危险性;第三人就租赁房屋主张权利的。

  承租人应当依约定的方法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无约定方法,应以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如所承租的是卧室,不得用作厨房。《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返还房屋的义务。承租人于租赁关系消灭时,应向出租少石区还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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