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4/20 21:49:25 点击数:
导读:【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3]229号【发布日期】2013.10.21【实施日期】2013.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法[2013]229号
【发布日期】 2013.10.21【实施日期】 2013.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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