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在近似商标判断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5/2/8 16:36:55 点击数:
导读: 【案情】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全球闻名的互联网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建立了领先的消费者电子商务、网上支付、B2B网上交易市场及云计算业务,旗下的淘宝网是中国最受欢迎的C2C网上购物平台,“淘宝”是阿里巴…

 【案情】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全球闻名的互联网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建立了领先的消费者电子商务、网上支付、B2B网上交易市场及云计算业务,旗下的淘宝网是中国最受欢迎的C2C网上购物平台,“淘宝”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核心品牌之一。出于知识产权保护之目的,阿里巴巴集团在国内申请注册了上千件“淘宝”系列商标,但仍不乏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复制、摹仿“淘宝”商标。例如笔者公司接受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威海市快帮忙城市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的“一起淘”商标(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一起淘”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淘宝”、“淘宝网”等商标未构成近似,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异议人对该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一起淘”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服务上的“淘宝”、“淘宝网”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考虑到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就本案而言,被异议商标“一起淘”与引证商标“淘宝”、“淘宝网”只从商标本身来比对差别较为明显,两者在形、音、义方面的近似度并不高。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引证商标“淘宝”、“淘宝网”系由异议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同时异议人提交了大量证据来证实引证商标经过异议人的长期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商评委综合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认为二者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问题】对于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在进行近似商标判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

  (1)请求保护的商标必须是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的显著性包括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前者是指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本身所形成的显著性,这种显著性通常是通过独创设计而取得的,独创性越强的商标其显著性越强;后者是指商标标识经过长期使用,产生了标示产品来源的第二含义,则获得了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建立知名度的前提,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经过持续长久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而形成的。消费者对某商标的知晓程度,往往与该商标使用的时间长短、宣传投入、荣誉取得、该商标商品所处的地域、市场份额以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因此,权利人如果主张请求保护的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如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来加以证明,否则只能成为空谈。这也提醒众多企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重视对品牌宣传资料的保存,以便有效开展商标维权行动。

  (2)证明相关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证据材料需是在相关联的商品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商标近似判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这种知名度所及于的保护范围是有限制的,即还要考虑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如果两商品间关联性较小或不具有关联性,那么在进行商标近似判断时,相关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参考价值将大大弱化,毕竟判断商标近似最终是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评判标准的。因此,权利人提供的证明相关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证据材料需是在与被诉商标相关联的商品上。

  (3)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要融入在商标比对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由此可以看出,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仅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原则之一,在运用此原则之前,需要先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对商标标识本身的比对仍然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点,在此基础上才会进一步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因此,在主张商标近似时,要厘清这三个商标近似的判定原则,分清主次,先对标识本身进行详细比对,再引入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从实践角度证明共存易导致混淆,这样才会使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在近似商标判断中发挥其最大功效。

  以上是笔者根据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出的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在进行近似商标判断时应注意的问题。实践中,对于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对其保护的强度也越大。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要充分发挥其在近似商标判断中的作用,有力地维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

 文/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薛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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