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25 21:30:47 点击数:
导读: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4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4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先行羁押的9天应予折抵刑期。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法定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确定

基准刑

量刑基准

(起点)

有期徒刑120个月

基准刑

有期徒刑122个月。

 

 

 

 

 

 

确定

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

 

量刑

情节

规定

幅度

确定

幅度    

    

挥霍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增加30%以下

增加20%

 

自愿认罪

减少10%以下

减少10%

 

小计 

增加10%

拟定宣告刑(月)

122个月×(1+0.1)=134.2个月

 

宣告刑

(分刑格)

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主审人

刘某某

时间 

1月23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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