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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25 21:30:47 点击数:导读: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4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4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先行羁押的9天应予折抵刑期。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法定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确定
基准刑
量刑基准
(起点)
有期徒刑120个月
基准刑
有期徒刑122个月。
确定
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
量刑
情节
规定
幅度
确定
幅度
说 明
挥霍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增加30%以下
增加20%
自愿认罪
减少10%以下
减少10%
小计
增加10%
拟定宣告刑(月)
122个月×(1+0.1)=134.2个月
宣告刑
(分刑格)
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主审人
刘某某
时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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