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管理增加开发容积率足额 征缴出让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16:36:51 点击数:
导读:潢政〔2008〕61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管理增加开发容积率足额征缴出让金的通知县直各单位:为加强土地规划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潢政〔2008〕61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管理增加开发容积率足额

 

征缴出让金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规划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对我县城区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已出让土地)因调整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容积率,应按程序报批,并按本通知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本通知规定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已出让土地是指经营性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建设用地。

三、调整增加容积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国家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调整致使原批准的规划建设条件发生改变而需要增加容积率;或者因使用功能方面原因而申请增加容积率。

(二)已完善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属手续,但未动工建设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四、增加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一)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受让人申请的容积率超过已核定规划设计条件部分为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

(二)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受让人申请的容积率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部分为增加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复核,并以工程验收的最终建筑面积为准。

(三)容积率增幅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含10%)。

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通过招标投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及通过招标投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转让的,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增加容积率同等百分比的100%,具体计算公式: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增加容积率/原确定的容积率)×100%。

(二)容积率增幅在10%以内(含10%)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按上述标准补交;超出原规定容积率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按上述标准的2倍补交。

(三)过去按规定通过协议出让或转让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根据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地价减去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地价明显偏低的,由县监察、土地、财政等部门会商确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受让人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六、增加容积率的审批办理程序

(一)土地使用人向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必要材料。

(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初审、组织认证、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对确需调整增加容积率的,提出书面调整建议交附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审批同意增加的容积率核算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协议。

(四)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办理土地、规划、人防、消防、绿化等相关变更手续。

七、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

(一)已出让土地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二)与增加容积率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的其它税费的征收,由有关税费征收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补交相关税费。

八、凡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并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必须持项目批文,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需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本通知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批准确定的土地开发容积率的,由县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并及时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知会有关变更容积率审批情况。

十一、对县规划、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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