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车辆过户需要指标”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13/5/18 15:30:35 点击数:
导读:2012年01月17日08:51新京报[微博]舒锐我要评论(0)字号:T|T通过法院诉讼行为进行的车辆过户,并没有增加城市小客车的总量,只是将张三的车变成李四的了,也没有给城市整体交通添堵。车辆"限购"政策不能因噎…
2012年01月17日08:51新京报[微博]舒锐我要评论(0)
字号:T|T

通过法院诉讼行为进行的车辆过户,并没有增加城市小客车的总量,只是将张三的车变成李四的了,也没有给城市整体交通添堵。车辆"限购"政策不能因噎废食。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丰台法院调研,该院1月5日组织拍卖的13辆车流拍12辆。因为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规定,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也需取得指标。法官担心该《细则》会使司法拍卖车辆严重流拍,影响案件执行和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建议"适度放开"对法院成交裁定和流拍车辆以物抵债裁定的过户。

根据2010年底公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可不用通过摇号直接过户、上牌。但因有一些人走捷径,利用虚假诉讼来完成二手车买卖、达到规避摇号政策的目的,所以修订后的《细则》提高了车辆过户的门槛。然而,这种"一刀切"式的规定,在阻断个别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小客车指标的同时,也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带来负面影响。

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将会侵犯车辆承受人的完整物权。物权法规定,因法院判决导致车辆所有人变更的,自判决生效时发生效力——即一旦发生车辆所有权的实质转让,车辆获得人就应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然而,按照北京新规定,如果该承受人没有小客车指标,车管部门将不予变更登记。那么,车辆获得者的所有权将很难保障。

如果只是为了防止虚假诉讼而设立如此新规,显得有些顾此失彼。虚假诉讼确实影响了民众对法院公平正义的信仰,对北京车辆"限购"政策也非常不利。但应该认识到,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车辆过户只是极端个例,可以通过更为严格的诉讼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官监督与制约机制,来杜绝这些恶劣事件,不能因为虚假诉讼的存在而因噎废食。

再者,有一些特殊性质的诉讼,是无法或者不大可能为了车辆过户而进行虚构的。例如继承案件、离婚案件等。司法拍卖程序则更难进行虚构,因在拍卖过程中,众多的竞买人是通过公开的报纸、网络等载体得知拍卖物品及程序,具有公开竞价的过程,极少数人想通过小范围的操作实现低价成交很难,这从去年小客车拍卖成交价格的不断攀升可以得到印证。

而且,通过法院诉讼行为进行的车辆过户,实质上并没有增加城市小客车的总量,只是将由张三开的车变成让李四开了,也没有给城市整体交通添堵。给车辆过户设置过高的门槛,合理性又在哪里呢?

我们应该给法院一个空间,让良性的公正判决、裁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而不能为了实现某项政策,机械地否认其他的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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