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晒”判决书 侵犯隐私权吗?

  发布时间:2013/5/16 8:02:02 点击数:
导读:所属区域:全国新闻类别:法治新闻发布时间:2013-5-2人气指数:33​  现象:判决书挂在网上个人信息全都有  “当看到我和前夫的离婚判决书出现在网上的时候,真是挺吃惊的。”沈阳的常丽丽(化名)告诉记者,…
所属区域:全国   新闻类别:法治新闻   发布时间:2013-5-2   人气指数:33

  现象:判决书挂在网上 个人信息全都有

  “当看到我和前夫的离婚判决书出现在网上的时候,真是挺吃惊的。”沈阳的常丽丽(化名)告诉记者,前些天一个许久没联系的朋友突然给她打电话,安慰她说离婚的事儿要看开些,还说要介绍一个条件各方面比她前夫好得多的男人给常丽丽认识。
  听了朋友的话,常丽丽有些发蒙了,自己并没有将离婚的事情告诉这位朋友,她是从哪得知的呢?在常丽丽的追问下,朋友才说“是在一个网站上看到的”。
  在朋友的提示下,常丽丽找到了那家登载着自己离婚判决书的法律咨询网站,更让她讶异的是,自己和前夫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信息,一个都没少地出现在上面。这让常丽丽觉得自己的隐私被曝光了。
  随后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上网的判决书主要集中在一些法院的网站和法律网站上。
  记者点击开某法院的网站,在“裁判文书”的网页上看到上百份已生效的判决,既有民事判决书,也有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判决书。在一位女青年诉某商场名誉纠纷搜身案的判决中,写明了女青年的家庭住址;在另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也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家庭住址、被告人的家庭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等公诸于众。
  而在一个专业的法律网站上,其主页上就有大量判决书的名称,点击打开就是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包括诉讼当事人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记者发现,这些判决书来自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人民法院、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法院级别公布,还按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进行详细分类,数量达几百万份。

  说法:“晒”判决是司法公开的需要

  对于判决书被“晒”到网上这一做法,很多非法律背景的受访者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沈阳市民顾先生认为,网上“晒”判决的做法能够让普通百姓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而市民赵先生则担心隐私权被泄露的问题。最近赵先生和哥哥的家庭财产纠纷案刚刚在某区法院审结,针对判决书可能会上网的问题,赵先生说:“家丑不外扬,何况这种家庭财产纠纷案件还涉及财产数额,所以我是不希望公开的。一旦公开,朋友看到难免议论,感觉挺没面子的。”
  对于公开的判决书是否会涉及公民隐私问题,沈阳一位韩姓私营业主说,他在招聘业务员的时候,都会通过派出所查查应聘者有没有案底,“你既然侵犯过别人,就是你对自己的名誉不负责任,因此就应该承担负面影响。”
  而作为法律界人士,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范书领律师表示,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在“文书公开”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可见,法院将判决书挂到网上的行为属于司法公开的需要。”范书领说。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也认为,法院公开判决书这一做法的意义并不在于对某一起案件的评判,而是可以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个有效路径。
  “我国的司法制度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在判决中均能得以体现。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法院将判决书公布在其官方网站上,是对法官能否依法办案的有效监督。”孙金宝说。

  质疑:是否可以征求当事人同意?

  采访中还有受访者认为,尽管网上公开判决书的做法对社会公众具有示范性作用,但公开不等于传播,而且判决书中注明当事人的家庭住址、所在单位也没有必要。
  有受访者表示,“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本可以不冲突,我们支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也应当受到保护,特别是值得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考虑我国法院当前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之大,判决书的个人信息未经处理就上网公开,如果发生当事人受到伤害的事件,那么谁来承担责任?”
  针对这种担忧,有受访者建议能否设置“征求意见”这一环节,即判决书在网上公布之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真正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对此孙金宝表示,在现行的法律中,公开宣判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是不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的,“这就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的问题,不过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就要遵守现行的法律,这也是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范书领也表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并未表述文书公开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条件,但给出了一种补救措施,即当事人对于这种公开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不公开。
  “问题的关键是何谓正当理由?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需要更进一步细化。”
  范律师认为,虽然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需要,但司法文书的公开也应适度公开,以不侵犯当事人隐私为限,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提到要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做必要的技术处理,但各级法院大多实名公布,而且有的法院还以判决书公开的数量作为司法透明的考核依据,这就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困扰。
  至于判决书上的一些个人信息在“晒”到网上后是否构成侵权,范书领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公布判决书,客观上会产生“泄露”当事人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的后果,这种行为虽然不妥,但还严重不到构成侵权的程度,原因是我国法律将隐私权归属于名誉权范畴,所以只要不对人格产生贬损的后果,一般不会被认定侵犯隐私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法院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那么,要公布这类涉密案件的判决书,就不能全文照登,而应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遮盖,否则就构成侵权。”范律师表示。

来源: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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