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女童掉进水渠身亡 发电公司过失应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2/8/25 15:18:11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廖德英莫田华) 桂林一五岁女童因在缺乏防护措施的电站水渠旁玩耍,掉进水渠意外身亡。女童的父母认为发电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将发电公司告上法院。2012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促成双方…

中国法院网讯 (廖德英 莫田华) 桂林一五岁女童因在缺乏防护措施的电站水渠旁玩耍,掉进水渠意外身亡。女童的父母认为发电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将发电公司告上法院。2012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促成双方协商解决,原告最终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0000元。

  2011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荔浦县修仁镇的原告邱某的女儿小佳在村边的水沟边玩耍,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职责,致使小佳不幸跌落到被告修筑的水渠中溺水身亡。原告认为,该水电站管理混乱,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小佳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水电站告上荔浦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56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水利公共事业开发机构,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未能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给周边的群众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存在疏忽大意;原告作为小佳监护人,未能完全履行监护人职责,疏于对小佳的安全教育及实时监护,与小佳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被告对工程管理上存在过失,原告在家庭教育管理上亦存在一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愿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原告则得到了慰藉,接受了被告的赔偿,从而顺利的解决双方的纠纷。

上一篇:婚姻法司法解释: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为非亲生 下一篇:公司职员在色情网站转发11张淫秽图片 被判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