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公司按过错比例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13 21:32:16 点击数:
导读:作者:潘静波发布时间:2012-10-1314:37:40  家住二楼的刘某怎么也没想到,家中的电视机有一天突然黑屏、冒烟、爆炸,并引发了火灾。更没想到,火灾发生当时,四楼的一名年轻女子被消防队员发现昏倒于家中,后经抢救…

作者:潘静波                        发布时间:2012-10-13 14:37:40

  家住二楼的刘某怎么也没想到,家中的电视机有一天突然黑屏、冒烟、爆炸,并引发了火灾。更没想到,火灾发生当时,四楼的一名年轻女子被消防队员发现昏倒于家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些“没想到”,竟让她和家人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受害者系受高温有毒烟气影响窒息死亡,二楼失火房屋业主及物业公司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4月23日上午9点多,刘某像往常一样在201室家中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黑屏了。关掉电视,却发现后盖在冒烟。向邻居求助后,经提醒她拔掉电源插头,可电视机仍继续冒烟,并有扩大的现象。

  随后,刘某去物业公司设在小区的窗口求助,但窗口无人。在此过程中,电视机发生爆炸,引发201室火灾。当时,201室房门开启,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间迅速蔓延。

  接到周边居民报警,10点12分,消防队到达现场。消防队员搜救时,发现401室防盗门和房门敞开,室内充斥大量烟气,一年轻女子仰面躺在房屋北侧的厨房内。后经到达现场的120救护车急救无效,该名女子死亡。

  2011年5月26日,受害人家属将作为201室业主的刘某等三人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受害人家属认为,刘某未及时采取救火措施致火势蔓延,导致受害人吸入大量毒气死亡,应与失火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帮助处理火灾现场,也未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组织救灾,使火势无法得到控制,应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要求业主与物业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刘某等三人辩称,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死于火灾。且刘某发现电视机有异常情况后,已采取常人应该采取的措施,不存在过错。火灾由电视机故障引发,电视机厂商应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没有采取自救措施,反而把大门敞开,亦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公司有值班人员,相关的消防器材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其并无过错。本次事故系因受害人和刘某未采取正确措施造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受害人被消防队员发现躺倒在401室厨房内时,房屋内已充满了高温有毒烟气,房屋大门也处于敞开状态的事实,结合其他居民曾看到401室厨房内有人员呼救的陈述,推断受害人系在开门逃生时受高温有毒烟气影响后在厨房内窒息死亡。该结论亦有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结论相印证。

  据对刘某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反映,从发现电视机冒烟至其他居民报警,时间间隔在半小时左右。期间刘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及时报警,其应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的权利人和直接使用人,对家中使用的电器设备负有确保安全的责任,现因此造成相邻方人身损害,故刘某等三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确认在事故当天有值班人员,但在刘某找到物业窗口求助时,却无人在岗接待,刘某未得到及时的帮助与火灾蔓延有一定的关联,故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主张受害人采取自救措施不当,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受害人发现火灾后开门逃生是正常的逃生反应,并无不当。被告还主张应由电视机厂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如果电视机厂商对电视机故障有过错,被告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厂商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等三人与物业公司按90%与10%的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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