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称有病女称无房 夫妻离婚不要儿郎

  发布时间:2012/10/10 16:21:50 点击数:
导读:发布时间:2012-08-2313:49:26  中国法院网讯(孙立忠冯月) 9岁的枫枫(化名)是个活泼开朗的男孩,相较于同年龄的孩子他显得尤为懂事和可爱,可就是这样的一个男孩,在父母离婚时却都不想要他。近日,北京市顺义区…

发布时间:2012-08-23 13:49:26

  中国法院网讯 (孙立忠 冯月) 9岁的枫枫(化名)是个活泼开朗的男孩,相较于同年龄的孩子他显得尤为懂事和可爱,可就是这样的一个男孩,在父母离婚时却都不想要他。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夫妻不要孩子的案件。

  原告杜先生诉称:其与李女士于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子枫枫。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年3月他与李女士开始分居生活。故他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他与李女士离婚;判令双方生育之子枫枫由李女士抚养,他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案件受理费由李女士负担。 

  被告李女士辩称:她同意离婚,但孩子应由杜先生抚养,因为她现在没有固定的住房,一直在租房居住,没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而孩子出生后一直与杜先生及其爷爷、奶奶生活,孩子由杜先生抚养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孩子由杜先生抚养,她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她每月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权利。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始终无法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杜先生表示,他是一个精神变态,自身行为都不受控制,看见孩子就来气,不能抚养孩子,如果孩子判给他抚养,他将会天天打孩子,下手也不会注意轻重。李女士听到杜先生的一席话后,哭着表示,“有哪个母亲愿意与孩子分离,我舍不得孩子,可我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没房给孩子住,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孩子由她抚养,不仅不能保证孩子吃好穿好,连最起码的受教育权都没办法满足,所以孩子由她抚养其坚决不同意。”

  为了进一步了解孩子的实际情况,本案承办法官来到了枫枫所在的村子里进行调查。在法官告知枫枫此次来的目的后,枫枫显得很平静,并且其表示愿意和父亲在一起生活,因为父亲有房,可以供其念书,奶奶爷爷全在身边也可以照顾他,还有学校的老师、同学都对他很好,如果让他突然转换了已经习惯的生活,他会接受不了。枫枫表示,妈妈爸爸对他都很好,都很爱他,父亲虽然会打他,也只是在他不写作业,淘气的时候才会用手弹他脑袋,但是并不狠,枫枫还表示,他愿意和父亲在一起生活。

  法院在经过开庭、调查等程序后,最终做出了一审判决。准许杜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双方婚生子枫枫由原告杜先生抚养,被告李女士自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五百元,至枫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责任编辑:边江

 

上一篇: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法律认定 下一篇:丈夫不堪无性婚姻 无奈起诉离婚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