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62.65元

  发布时间:2012/10/10 16:12:18 点击数:
导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9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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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9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

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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