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1/6/1 10:43:08 点击数:
导读:【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810814【实施日期】19810814【章名】全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810814     

【实施日期】 19810814    

【章名】全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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