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5/30 14:14:21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条第二款则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首先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就赠与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产赠与必须将所涉房产过户给被赠与人才算赠与行为实施完毕,在过户手续未完毕之前的赠与行为可以依法撤销,因此只要不是将房屋赠与给公益事业,则该赠与可以依法撤销,并赠与或转让给他人。

  ★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规定,除了直系亲属等三种情况之外,其他无偿赠与房屋的情形将被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三种情形包括(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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