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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完善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11/12/9 17:07:12 点击数:导读:作者:高发营|来源:法治网|刘浩|-->更新时间:2011-12-816:34:07【字体:小大简繁】204 据统计,盗窃犯罪案件数量居所有刑事案件之首,很多人都受到过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关…据统计,盗窃犯罪案件数量居所有刑事案件之首,很多人都受到过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关于盗窃案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增加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就面临着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编辑:刘浩| 法治网
一、目前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
1、关于盗窃数额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关于罚金
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二、目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
一是盗窃数额问题,即盗窃数额多少才应纳入刑法处罚。目前的起罚点为500元,笔者认为以目前及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来看500元起点太低,如果仍以此为起罚点的话就会出现偷只鸡摸条狗就要面临着刑法制裁,显然这与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是相冲突的。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何为犯罪但书中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偶尔偷鸡摸狗的行为显然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该纳入刑法范围中来规范,笔者认为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
二是关于罚金问题,即对于不同情形的犯罪处于多少罚金。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几种情形犯,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并处罚金时,目前解释不够科学。目前关于罚金的司法解释为“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三是关于量刑无细化标准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量刑规范化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目前关于盗窃罪量刑还无明确的规范化指导意见,量刑标准出入较大,同案不同判情形偶有发生,社会反映较差。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罚金问题,笔者认为对于遏制盗窃行为坚持刑法制裁和行政处罚两种手段共用为原则,对于危害不大的盗窃行为以行政处罚为宜,所以应适当调高起罚点,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可以根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性确定一个弹性的起罚点,如1000—5000元为数额较大,那么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盗窃事件时,相应的省高级法院可以在1000—5000元范围内选择一个具体数额界定为数额较大,从而指导该省司法裁判,同理,经济发达地区也由省高级法院确定。即最高法院划定一个范围为起罚点,各高级法院在此范围内确定一个具体数额为起罚点。确定起罚点时,笔者建议应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职务犯罪数额等相协调。
二关于罚金适用问题,对于行为犯,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应设立一个具体数额,可以处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或月收入的倍数为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该动态的处罚标准,这样可以避免立法的滞后性,能够更好的规范社会关系。
三关于量刑规范化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最高法院应尽快下发相关量刑化标准,指导具体量刑工作,以达“同案同判”,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