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产买卖程序

  发布时间:2010/7/19 15:42:52 点击数:
导读: (一)适用条件: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所建房产买卖。  (二)办理流程:  准备材料——申报取号——综合收件窗口申报——内部审批流转——领件取…

 (一)适用条件: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所建房产买卖。

  (二)办理流程:

  准备材料——申报取号——综合收件窗口申报——内部审批流转——领件取号——领取缴费通知单——缴费窗口缴费

  ——领件

  (三)提交材料:

  1、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

  3、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三份)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4、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出卖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和身份证明。

  5、买受人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

  6、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有效课税评估报告(原件),或当事人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声明。

  7、申请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申请或免税批准文件(原件)。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公告的另加35天,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另加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六)缴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税基数缴款人现行缴费标准

  营业税及附加成交价格或评估价、市场指导价出卖人(1)以产权证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时间起计,个人购买住宅不足2年内出售的,按全额的5.55%计征;届满2年出售的,普通住宅免征、高档住宅按增值额的5.55%计征。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出售的,免征。

  个人所得税同上出卖人

  (1)出售房地产有增值的,按全额的1.5%计征。

  (2)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为唯一家庭生活住房的,经申请确认后免征。

  (3)转让前后一年内购房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交,转让方在购房后另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契 税

  同上买受人

  成交时间在1996年9月1日前为6%,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 1.50%(2005年6月1日起调整为以受理时间为准),其他为3%。

  印花税成交价格买卖双方

  双方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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