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逃婚离婚诉讼 70万房款分割办法

  发布时间:2010/3/8 16:41:11 点击数:
导读:孙先生和吴小姐是同事,相恋8年,定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吴小姐与父母曾在2004年购置商品房一套,准备装修后用做婚房。2007年10月,孙先生给付吴小姐70万元,其中20万元是从自己账户中拨付,50万元是从父亲的账户…

孙先生和吴小姐是同事,相恋8年,定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吴小姐与父母曾在2004年购置商品房一套,准备装修后用做婚房。

2007年10月,孙先生给付吴小姐70万元,其中20万元是从自己账户中拨付,50万元是从父亲的账户中拨付。

不料,2008年6月8日结婚前一天,孙先生突然失踪,导致第二天,吴小姐独自举办了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

这一事件给吴小姐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打击。事后,吴小姐与孙先生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争议的焦点落到这70万元该如何处分。吴小姐认为:这70万元是孙先生的婚前赠与,其中50万元虽然是从孙先生父亲的账户中划拨,但是这笔钱实际上是孙先生存在其父亲账户中炒股票的钱,且双方也按照约定缔结了婚姻,现在是孙先生的逃婚才导致离婚,过错在他,因此,孙先生无权要回这70万元。

孙先生认为:这笔钱实际上是用于购买婚房的一部分份额钱,因为女方家里已经购买好了婚房,自己再购买婚房就没有必要了,但是自己又不想做单纯意义上的上门女婿,所以,出资70万元。现在既然离婚了,而房屋还在吴小姐及其父母名下,那么这70万元应当归还。

法院最终对这70万元定性为赠与款。法院之所以判决吴小姐向孙先生归还30万元,是因为在这70万元中,20万元作为孙先生赠与给吴小姐的款项,不必归还,另有50万元是从孙先生父亲账户中划给吴小姐的,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向自己子女的准配偶支付款项的,原则上认定为对子女及其准配偶双方的赠与。法院考虑到该款项是由孙先生的父亲赠与,因此,判决该50万元赠与款中由孙先生分得30万元。

本案鉴于孙先生无法提供70万元是购房的证据,法院只能认定这是赠与款;鉴于吴小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从孙先生父亲账户中划拨的50万元是孙先生的钱款,法院只能认定这50万元是孙先生父亲对吴小姐和孙先生两人的赠与。

(本文来源:解放网-房地产时报 作者:陈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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