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父卖房出尔反尔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0/3/23 10:38:41 点击数:
导读:2009-09-0914:43:21来源:新商报作者:编辑:yulq评论0条点击查看核心提示:家住西岗区新华街的窦女士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时,不由长舒一口气,经过近一年的诉讼,她终于依法讨回了公道。出尔反尔的卖房者赖先生承担违约责…
2009-09-09 14:43:21 来源:新商报   作者:编辑:yulq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家住西岗区新华街的窦女士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时,不由长舒一口气,经过近一年的诉讼,她终于依法讨回了公道。出尔反尔的卖房者赖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不仅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还要赔偿窦女士因此支出的咨询费、误工损失、交通费等计3000元。
    昨天,家住西岗区新华街的窦女士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时,不由长舒一口气,经过近一年的诉讼,她终于依法讨回了公道。出尔反尔的卖房者赖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不仅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还要赔偿窦女士因此支出的咨询费、误工损失、交通费等计3000元。

  去年8月,赖先生将其父位于黑石礁附近的一套住房卖给了窦女士,并代表父亲与窦女士签订了协议。当时,赖先生保证,家中对这套房子没有任何异议。为此,窦女士交给了赖先生4000元定金。可事过不久,赖先生通知窦女士,父亲不同意售房,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赖先生出尔反尔的做法激怒了窦女士,当月,窦女士将对方告到了法院,称赖先生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赖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赔偿因此支出的咨询费、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共计3000元。而赖先生一口咬定,自己出售房屋时没有经得父亲的同意,所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窦女士则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赖先生出示了房屋产权证、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证明赖先生有卖房的权利,其代理行为是有效的。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赖先生的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违约。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解释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经常有一些人以其中某一权利人没有同意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例子很多。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恰恰能解决这一矛盾,保护善意第三人,在代理人有一定的行为,而这些行为足以使他人认为他有代理权的时候,代理就有效,被代理人就要承受代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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