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究竟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0/3/1 16:34:03 点击数:
导读:核心提示:另案处理2008年3月,天津市静海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对该案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注明的是“在逃”。然而,该院在办案…
2008年3月,天津市静海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对该案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注明的是“在逃”。然而,该院在办案时传讯了李某,李某立即到案,这就说明李某实际并未在逃。
这件事引起了该院检察长杨克兴的深思。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未抓获的嫌疑人员及其他涉案人员往往以括号注明“在逃”或“另案处理”的方式处理。这些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在逃?“另案处理”后,有关人员又是如何处理的?随后,该院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检查,深究另案处理的原因,发现了共同犯罪案件中注明“另案处理”人员的情况较多,同时也发现有的另案处理的嫌疑人得不到依法及时处理等问题。
但由于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缺乏具体明确的依据和程序规范,侦监、公诉部门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缺乏相互配合的机制,如何实现对案件另案处理环节的有效监督,成为检察工作的一大难点。为攻克这一难点,静海县检察院的干警们开始了艰难的探索之路。
2009年4月16日,该院检察长杨克兴向记者介绍了破解“另案处理”监督难的对策:“我们实施了‘三个一工程’,即用一个机制来规范另案处理的监督,用一个信息网完善另案处理人员的详细信息,用一个监督体系对另案处理进行全程监督。”
一个长效机制
针对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该院规范了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并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常会看到移送来的法律文书上注明对某某“另案处理”,这是侦查机关对那些无法移送、认为没有必要移送或已经作出捕、诉、判的涉案人员的一种界定,以示对其在本案不作或暂不作刑事追究。按照刑事诉讼活动的既有分工,侦查机关有权决定对哪些涉案人员移送审查逮捕或起诉。然而,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另案处理”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如果侦查机关使用不当,就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能不能从确立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入手,形成一个长效机制,既对侦查机关使用“另案处理”进行规范,又可以使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有章可循?静海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带着这个问题开始了探索。
2009年3月25日,该院制定的《对提请逮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办法》开始实行。
针对“另案处理”案件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该办法确定了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在逃,且在同案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无法抓获的;因犯罪情节较轻或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且在报捕前难以查清其犯罪事实,因侦查需要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且他罪为重刑犯罪,适用“另案处理”更为合适的;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适当的;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拟作行政处罚的;需要移送管辖的。
为全面、准确掌握此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防止另案处理成为不处理,监督办法中还规定了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呈捕案件时,对另案处理情况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包括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有网上追逃信息或其所在辖区派出所、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家庭主要成员及其邻居的证明材料;嫌疑人被劳教、行政拘留的,应说明其理由并附有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有说明材料及其拟处理的方案;嫌疑人患有疾病被另案处理的,应有相关医院的证明和病历材料。此外,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职责,监督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和程序,该办法都有详尽规定。
办法出台后,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同。他们将此办法下发到相关科、所、队,严格遵照执行。一位公安干警说:“监督办法确立了‘另案处理’的适用范围,使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心中有底了。”而检察干警也有着类似的感受,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李寿贤认为:“有程序,我们心中就有数。”
一个信息网
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录入,详细登载另案处理人员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理由,每周比对,实时追查。
“要对‘另案处理’进行有效监督,掌握‘另案处理’人员的信息至关重要。从2008年初,我们就开始筹建一个另案处理人员的信息网络。”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李寿贤对记者说。
据李寿贤介绍,该院建立的另案处理人员信息网络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该院侦查监督科建立的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二是该院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另案处理人员信息通报网络,三是该院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监所部门之间的另案处理人员信息通报网络。
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由该院指定专人负责,将另案处理嫌疑人的信息资料录入,详细登载其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处理理由等,每周进行一次比对,实时追查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结果。每月末,检察官主动走访公安机关和办案单位,按照信息库资料,逐人、逐案地进行跟踪了解,追查在逃人员的抓捕情况及对另案人员的处理情况,全面掌握案件的动态进展。
为准确掌握另案处理案件的走向,该院与公安机关建立了信息通报网络,双方约定公安机关每月向侦监部门通报另案处理案件线索是否发生了变化、在逃人员的抓捕归案情况。该院每月向公安机关通报对另案处理案件跟踪监督的情况。通过对通报信息的整理、分析,对于长期负案在逃或久侦不结的案件,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催办函,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及时对另案人员作出处理。
在该院内部,为形成监督工作合力,侦查监督与公诉、监所部门也建立了信息网,侦监科每月向公诉、监所部门通报另案人员信息及跟踪监督情况。公诉、监所部门按照台账信息每月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判决、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发现另案处理不当的,或移送侦监科立案监督,或直接予以纠正。
“我们建立的另案处理人员信息网络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可随时对另案处理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于未到案的,重点监督侦查机关所采取的追逃措施;对于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重点监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虽构成犯罪但未移送的,重点监督侦查机关的处理原因和结果。这样,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使我们更全面地掌握犯罪嫌疑人和案件情况,做到不枉不纵、有力打击犯罪。2008年,我们通过信息网络对190名另案处理人员进行了跟踪监督,已对18名另案处理人员作出了逮捕决定,维护了法律的公平。”
一个全程监督体系
建立覆盖“另案处理”立案、侦查、追逃到批捕、起诉、审判全部诉讼环节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严格把好受理、审查、追查三关。
在有了长效机制和相应的信息网络之后,该院很快建立起了覆盖“另案处理”立案、侦查、追逃到批捕、起诉、审判全部诉讼环节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严格把好受理、审查、追查三关。
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时,该院检察官对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标明另案处理但案卷中没有另案处理人员详细信息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相关信息材料欠缺的,建议其补齐后再提请逮捕或要求其在批捕期限届满前补齐相关材料;报捕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理或法医医学鉴定的,应说明原因及拟处理的方案。该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杨辉春告诉记者:“今年2月,在受理刘某等人盗窃一案时,案卷中没有共同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在逃信息材料,我们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网上追逃信息和在逃证明等材料。”
在审查案件时,该院检察官不仅要审查已移送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而且还要审查另案处理嫌疑人的情况,紧紧抓住是否“立案”这个监督重点,查明公安机关对另案人员特别是涉嫌犯罪且身份明确的另案人员是否已立案、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发现该立案而未立案或把刑事案件作为非刑事案件处理的,及时启动侦查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该院在审查韩某等人系列抢劫案时,发现涉案人员杨某涉嫌盗窃犯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另案处理”的“处理”情况也是检察官监督的重点。该院紧紧抓住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处理了,处理是否合法这个重点,查明有否另案处理的法律文书、另案处理的犯罪事实是否与本案的共同犯罪事实相符、是否存在执法不公等问题,发现此类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今年4月初,该院在审查一起抢劫案时,发现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检察官随即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日前,该院已对杨某作出逮捕决定。
把好三关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公正而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对报捕案件中应当另案处理的,该院就坚决支持,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4月,在田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件中,某高职学校学生董某和未成年人邓某犯罪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对两人作出了另案处理决定。该院在审查该案时,认为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理由充分,适用刑事政策合法合理,遂给予了坚决支持。
全程监督防止了“另案处理”变成“不处理”。该院副检察长刘联群介绍:“今年第一季度以来,我院对60名另案处理人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已对10名另案处理人员作出逮捕决定。”
来源:检察日报 邱春艳 朱建军 王秀汉 陈克义 |
上一篇:
被告人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应属自首
下一篇:
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