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受严格的条件限制

  发布时间:2010/10/13 10:46:21 点击数:
导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方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1)立遗嘱人情况危急,没有时间和条件作书面遗嘱;(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方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1)立遗嘱人情况危急,没有时间和条件作书面遗嘱;

    (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同时需要注意到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而且,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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