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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丢车 物业适当赔偿
发布时间:2009/7/18 15:43:59 点击数:导读: 来源:北京法院网 | 发布日期:2008-06-28 | 点击:222.Qlh358{ DISPLAY:none}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雅阁轿车丢失,在获得保险理赔后,近日又在大兴法院获得…来源:北京法院网 | 发布日期:2008-06-28 | 点击: 222
吴某系北京某小区业主,2007年7月17日,吴某发现停在小区内的24万余元购买的雅阁轿车丢失,遂向大兴分局报案,因案件尚未侦破,保险公司向吴某进行了部分理赔。其余损失10万余元,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吴某不能证明车辆在小区内丢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有停车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经实行了机动车IC卡出入制度,但未严格履行,通过吴某持有的IC卡记录及录像可以看出,丢失的车辆出入均未经刷卡即被放行,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当天未将车停放在固定位置,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吴某丢车损失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