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伙人协议

  发布时间:2009/6/30 16:38:29 点击数:
导读:合伙人协议合伙人:甲:身份证号码:合伙人:乙:身份证号码:合伙人:丙:身份证号码:1、为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合伙人丙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

合伙人协议

合伙人:甲: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                  身份证号码:                

1、为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合伙人丙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原则,订立本协议。

2、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为:                               
   法定地址:                                             

3、合伙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后其他新增的合伙人接受本协议约束,方能加入本合伙事务所。

4、合伙人出资:甲:           乙:           丙:          

5、合伙人丙不出资,不参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丙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由丙承担的民事责任,丙予以承担。其他各合伙人同意在丙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对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给予全额赔偿,且各其他合伙人对丙的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丙在事务所正常决定经营范围内的执业行为,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执行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业务过程中,因本人过错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不受本协议第5条约束,由丙本人承担责任。

7、盈亏的处理,全体出资合伙人一致同意丙不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也不享有合伙企业盈利分配(抵触合伙企业法第32条)。

8、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丙享有一切执业的权利,合伙企业为丙提供一切执行职务的便利条件,并免除各项费用。

9、退伙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丙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售货员情况下,可以退伙,无条件为丙办理退伙手续。

10、其它未尽事项,另行协商,本协议各合伙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签名               
乙:签名               
丙:签名


制定合伙企业协议须知
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合伙协议参考格式。合伙人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合伙协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合伙协议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三、全体合伙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
四、合伙协议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附:《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6年第一版)


合伙协议
(参考格式)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  合伙目的:
第九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 住      所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明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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