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开发商“一房二卖” 业主诉请双倍赔

  发布时间:2009/3/25 9:57:23 点击数:
导读:发布时间:2009-03-1713:31:43北京的刘先生在支付百万余元的购房款后,发现其所购底商现房已被房地产公司过户给他人。与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

发布时间:2009-03-17 13:31:43


    北 京的刘先生在支付百万余元的购房款后,发现其所购底商现房已被房地产公司过户给他人。与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诉至丰台法 院,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及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100余万元及其利息,并要求该公司给付其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即100余万元。

    刘 先生诉称,2006年11月20日,他与房地产公司口头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的某楼底商现房一套,面积169.38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00 余万元,房地产公司称可随时入住。当日,刘先生支付首期房款60万元。其后,他又分三次交纳房款及印花税46万余元。至此,刘先生总计支付房款100余万 元。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为刘先生办理完产权证后,刘先生将余额一次性付清。在此期间,他多次向房地产公司提出入住房屋的要求,公司均以房屋产权证没有办 理完毕为由进行推诿。

   &nbsp2007年7月,刘先生发现自己当初所购买的底商已经由他人购买并进行药店经营,遂去相关机 构查询,得知此处的房屋产权人并不是房地产公司,而是由第三人于2007年5月30日取得产权。后刘先生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退还房款事宜,公司均以没有 资金为由推脱。

    刘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给他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100余万元及其利息;并要求判令公司给付其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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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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