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婚前财产无据 法院认定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09/3/25 9:52:27 点击数:
导读:发布时间:2009-03-2414:48:31被告胡先生以其父母出资购房为由,不同意前妻贾女士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近日,延庆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婚后购置的房屋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贾女士有权进行分割。原告贾女士…

  发布时间:2009-03-24 14:48:31


    被告胡先生以其父母出资购房为由,不同意前妻贾女士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近日,延庆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婚后购置的房屋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贾女士有权进行分割。

    原 告贾女士与被告胡先生于1993年结婚,1996年双方从延庆县红旗甸乡搬到八达岭镇大浮沱村。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双方在大浮沱村购买了一处房屋,其中包 括北房五间、东房简易棚一间、西房简易棚三间及其它附属设施。2005年12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部分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了协议。在协 议书上“婚前财产的处理”一栏标明无婚前财产。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一直随被告胡先生生活,胡先生对涉诉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后原告贾女士诉至延庆法院, 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诉讼中,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涉诉房屋进行的评估,评估价格42000余元。

    胡先生辩称,其与原告结婚后,住在父母建的房屋内,诉争的房屋系胡先生卖掉原来的旧房子所得房款后购买的,是其婚前不同意分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就此未能提供证据。

    法 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辩称诉争房屋系婚前财产,缺乏充分证据,且离婚协 议书中对房屋的性质和归属未进行明确,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分割,本院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 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者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一半价值的补偿,同时考虑被告离婚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修缮的实际作出裁判,据 此,法院判决房屋及院内地上物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2万余元。

    

第1页  共1页

编辑:罗熹 


上一篇:男子养5年女儿非亲生 前妻“不当得利”判赔1万 下一篇:再议“忠诚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