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发布时间:2008/5/25 18:38:09 点击数:
导读:作者:丁伟陈国华发布时间:2008-05-2311:36:20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多地通过信访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涉诉涉法信访…

作者:丁伟 陈国华   发布时间:2008-05-23 11:36:20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多地通过信访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 线,涉诉涉法信访问题注定将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涉诉信访工作也注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建立制度、狠抓落实,初步扭转了涉诉信访工作的不利局面,基本形成涉诉信访工作的良性循环。2008年是我国的“政治年”,我院涉 诉信访形势骤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更好地处理现有的涉诉信访案件,预防新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本文将结合襄城县 人民法院2007年涉诉信访的工作实际,对现阶段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进行分析,并试就完善和细化涉诉信访工作措施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特点分析

  以襄城县法院涉诉信访的基本情况来看,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涉诉信访案件出现组织化苗头。少数信访人为壮大声势,扩大影响,组成信访队伍统一行动。2007年的12名上访老户,也是由最初的不相识,到近年的 多次集体上访,其中田某就是这些涉诉信访的组织者。这种组织化苗头反映了他们已经具备了丰富的上访“经验”,给我们的处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2、涉诉信访 上访部门多。当事人采取多种上访形式,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纪委上访,牵扯各级领导精力。3、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许多当事人是老上访户、 钉子户,甚至有些是违法的无理闹访户。上访案件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有关政策问题,现根本无法解决,但当事人不服,坚持上访,处理起来比较困难。4、行政 案件居多。去年上级交办我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共13件,其中行政案件就占8件,基本上占总数的2/3。5、上访人呈老龄化趋势。从上访人的年龄来看,年轻人 极少。大部分人在50岁以上,2007年的12名上访老户中50岁以上的就占到11人(最大的已经85岁),占涉诉信访老户的92%。6、上访人文化程度 偏低。从上访人的文化层次来看,绝大部分上访人的文化程度偏低,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文盲,大部分上访人思想偏执。7、上访者女性居多,这与女性的性格特点 有关。大部分女性与男性相比,心胸不够开阔,遇事容易想不开,走极端。

  二、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是少数审判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树立的不牢,办案过程中还存在态度冷、硬、横、冲现象,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产生不信任而出 现上访;二是部分审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案件简单一判了之,不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能结合案情为当事人解释案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依据,造成当事人误解而出现上访;三是个别法官廉洁意识不强,还存在着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因执法不公而出现涉法上访;四是部分审判人员业务水 平不高,对立法精神掌握得不够准确,或对案件事实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事实、证据认定有误,致使案件审理结果显失公正而出现上访。如李某上访案,李某 最初起诉的是为第三人办证的某单位,此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中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我院重审,程序违法就表现在将被告主体列错,被告应为该部门 的主管部门却将该部门作为被告来几次审理。此案若在一审时,将以原告所列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起诉,进而再解决其他问题,李某便不会连续十几年上访。

  (二)上访人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长期上访的当事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且多为年龄较大的群众,认识问题有局限,法律知识欠缺,思想传统守旧,不易做思想工作,往往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 律规定,不能接受承办人的答复和解释;二是上访人故意借诉讼之机提出案外问题要求解决,不予解决就以诉讼为幌子进而上访。如聂某离婚案便是如此。法院判决 其与丈夫离婚后,孩子由父亲抚养,费用自理,债务双方分担。聂某不服,既要求抚养孩子,又以有病为由提出无能力抚养,但同时又要求对婚后财产共同分割,债 务由其丈夫一个负担。另外又提出要求将前夫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法院无法直接解决,于是上访。三是部分上访人在利己思想驱使下,不顾案件的实际情 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借上访向法院施压,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缠诉缠访之路。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社会纠纷的大量增多与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的弱化之间的矛盾,使得大量原来能够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纠纷涌向了法院。很多纠纷因为拥有其他纠纷 解决机制处理或解决经历,信访者或多或少地产生或积累了一些矛盾或怨气,或者先入为主地形成了偏见或偏面认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这些矛盾、怨气或偏见如 果没有得到解决、发泄或支持,从而转向上访。另外,不当新闻舆论的误导也是上访的原因之一。

  三、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分析

  (一)办案力量受制约

   涉诉信访工作需要耗费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目前,我院多数庭室审判力量相对薄弱,应付日常的审判、执行事务尚感吃力,更遑论极度繁重的涉诉信 访工作。可以说,一两个信访案件就能将一个业务庭搞得鸡犬不宁、不堪重负。另一方面,由于受地方行政限制,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法院 经费困难往往不能保障办案的需要。

  (二)信访案件预防难

  目前,有些主管部门过分强调信 访工作,一有案件发生便把责任推至法院,一味否定法院判决,导致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许多当事人认为上访比走诉讼程序更能达 到目的,在诉讼中一遇败诉风险便寻求上访,或者以上访相要挟,迫使法院满足其要求。这种现象,导致涉诉信访案件频发,案件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越来越明显, 难以得到有效的预测和防范,很多严重的信访案件都是在造成恶劣影响后才被发现。

  (三)非正常访问题突出

   由于对违法上访者的打击力度不足,法律又没有规定对缠访行为的处理,导致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常的信访程序,甚至在没有依法上诉或申诉的情况 下,直接赴省进京上访;有的案件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处理,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而无理缠访。目前,这种情况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四)闹访问题严重

  信访人除采取正常的信访手段外,往往采取哄闹、围堵党委政府或法院,趁开会、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采取过激言行,企图造成影响,引起政府的重视。随着当事人信访方式的多样化,我们防范的难度也进一步增加。

  四、对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性建议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目前,各级法院多以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工作,事务繁杂,力量不足,不便于信访案件的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应尽早建立独立的涉诉信访处置协调部门,配齐 一个正常庭室的人员和必要装备,集中精力、集中人力、集中领导、集中财力直接处理信访问题,防止分散办案力量,造成工作资源的浪费。

  (二)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法

   现阶段各级法院对涉诉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长效的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法。笔者建议,对每一起涉诉信 访案件都建立领导组、办理组、协调组、督办组构成的“四组”式信访案件处理模式。一是成立信访案件领导组,有院长任组长,领导制定预案、部署警力配备、车 辆保障、行动指挥等。二是成立交办案件办理组,各部门有涉诉信访案件的,由分管该部门的院领导负责,组织案件办理组,按规定及时办结交办案件并上报办理结 果。三是成立交办案件协调组,由办公室、立案庭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交办案件的分交、建立台帐、工作信息、案件进展情况通报和报结等工作。四是成立交办案件 督办组,由监察室、评查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交办案件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这样以来,在加强对涉诉信访案件领导和督查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整合各方 面力量,形成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从根本上改变各庭各自为战、疲于奔命的不利局面。

  (三)建立诉前解决机制,防止诉讼成访

   应在立案环节上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对有上访隐患的案件,及时向院领导、政法委、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畅通信息,共同做好稳控和矛盾化解工 作。如3月3日襄城县法院于诉前解决的杨某征地补偿纠纷。该案经过行政机关处理,法院审判,行政机关再次处理,当事人二次起诉的复杂过程,当事人抵触情绪 很大。立案庭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时认为,该案一旦进入诉讼,必将是一起上访案件,遂决定于诉前解决该起纠纷。在我院的多方协调下,县政府主管县长亲自过问本 案,并组织乡镇领导和国土局一道商讨纠纷解决方案;同时,出动干警耐心做杨某的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在各方的积极努力下,本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避免了 新的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四)构建大信访格局,多元化解纠纷

  基于涉诉信访案件牵涉面 广的特点,各业务庭应积极参与构建各方面参与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工会、共青妇以及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广泛的社会 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此外,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帮助,各人民法庭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配合,改变涉诉信访工作法院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如去年我院 执结的魏某八年赴省进京涉诉信访案,便是由我亲自向县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汇报,并由我院牵头,多次召开由政法委书记主持,县国土局长、乡党委 书记、县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法院主管副院长、院长、主管副县长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分析案情、制定调解方案。经过我院和县直各单位的共同努力,终于使当 事人撤回起诉,案结事了。

  (五)加强案件排查,堵住信访源头

  组织各业务庭室,对存在的 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评估、排查,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和重点案件逐人逐案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 清、情况明,确保无一遗漏,不留死角。同时,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案件,及时采取措施,尽早做好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

  (六)严格审判纪律,净化司法环境

   笔者发现,相当一部分的涉诉信访案件的直接诱因就是对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满。因此,要坚持预防与处理并重的原则,严格审判程序、严守审判纪律,避免当事人 对司法活动产生对立情绪;要积极开展判前释法、判中调节、判后答疑等制度的落实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坚决防止采取不负责地走程序的做法,尽可能采取调 解、协调、和解的方式结案,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案件要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使当事人“胜败皆 明”。

  (七)抓住纠纷本质,解决实际问题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多数涉诉信访案件都有 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或实体有疑问、或对法院工作方法有意见、或案件本身牵涉情感问题、或涉及其他国家机关等等。因此,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解决实际 问题上下功夫。涉及自身问题的,应采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济救助的方式安抚当事人。涉及其他部门利益的,主动协调各方,建立救助机制,采取行政救济、 社会救济、亲情帮扶等方法,解决实际困难,不能以“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解决不了”为由拒之门外,从而引起当事人更加激烈的上访行为。

  (八)打击违法上访,净化信访秩序

  即对个别钻政策和法律空子的无理上访、缠访、违犯信访条例和法律法规的,在上述诸法均告无效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置,绝不手软。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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