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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发布时间:2008/11/28 16:37:13 点击数:导读:(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工资和奖金)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1)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工资和奖金)和购置的财产;(2)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3) 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 股票期权;这是一种新型家庭财产的表现形式。对于股票期权的凼义,简单的说是:若夫妻一方在上市企业里工作,公司为鼓励员工,给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一 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未来时间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又称stock option。那么员工在购买这个权利后可以在行权期内行权,从而获得一种收益。也就是授予价和行权价的差价;(7)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8)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9)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0)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或都认可的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1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分;(1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1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4)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15)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16)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17)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18) 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应根据保险类别有所区别,如果是投资型的,其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风险防范或救济性质, 保险利益则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孩子,则该保险利益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由监护人来管理这个保险利益,离婚 后也同样如此,谁是孩子的监护人,谁有权利掌管这部分保险利益;(19)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后可能将重要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托,由于信托行为产生的收益要看委托人进行委托时指定的受益人,若受益人为委托人自己,那么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受益人为子女或第三人,则应当视为他人财产,不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9) 原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已不再适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 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但 新婚姻法的精神却是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20)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21)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2)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 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