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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时间:2007/7/7 9:05:31 点击数:导读: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途径,审理的程序是两审一监督程序。按照劳动法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一、受理对各劳动争议仲…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途径,审理的程序是两审一监督程序。
按照劳动法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
一、受理对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的案件。
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二、受理各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的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三、超过时效的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主体不合格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增加诉讼请求的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