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

  发布时间:2007/7/7 9:11:34 点击数:
导读:(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调解和好、原告自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调解和好、原告自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注意:

1)不只是对男方起诉进行了限制,女方不受限制。同时男方也不是绝对不可以起诉,如确有特殊情况,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确实有必要受理的,同样可以起诉。

2)调解和好、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并不是说在六个月内就绝对不能起诉离婚,关键是要看是否出现了不同于第一次离婚时的新情况,或者是否具有新的理由。因此如果想在六个月内起诉,必须在新情况、新理由上多下工夫。

 

上一篇:“重婚”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下一篇:结婚订立忠诚协议 法庭判决遵照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