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十二乐坊"创建人被诉侵犯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06/8/5 19:19:25 点击数:
导读:[作者:赵志雪转贴自:中国法院网点击数:13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铁军诉被告王晓京、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原告张铁军…
[ 作者:赵志雪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133   ]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铁军诉被告王晓京、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

    原告张铁军诉称,1999年初,被告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副经理赵泓宇,因其他文化项目与原告联系相识。期间,王晓京多次来到原告办公室,并看到“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并对此非常感兴趣,明确提出就该项目合作。原告对王晓京真诚合作的态度信以为真,遂将“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及及机密文件“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公司《整合报告》交给被告王晓京,该资料包括了十二金钗形象定位、编制、招生管理办法、工作任务、发展方向、演出计划、音像制品创作、改编、出版、发行等女子乐坊的全部详细操作方案。可被告王晓京拿到上述文件后便杳无音讯,原告多次找王晓京交涉此事,可王晓京不仅一直避而不见,而且瞒着原告与被告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了“女子十二乐坊”,实施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与原告“中华女子乐坊”《策划文案》一致。两被告在全国多家媒体上还一再声称自己是女子乐坊的创建人,特别是2004年3月《中演月讯》中的有关报道更是离谱。

    原告认为,被告王晓京以合作为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了原告创意策划的“女子十二乐坊”《策划文案》和《整合报告》,由此为被告世纪星碟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女子十二乐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8元及精神损失1元,并在国家级报纸及电视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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