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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06/8/4 12:30:31 点击数:导读: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案例回放】李某,13岁,小学生,2004年9月21日放学回家,路过村边公路时,李某对同行的同学张某说自己可以用弹弓把过路汽车的反光镜打碎,说着便拿弹弓朝此时公路上行驶过来的汽车发射,正好打…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上一篇:打交通官司需要那些证据 下一篇:交通事故处理的新规定【案例回放】李某,13岁,小学生,2004年9月21日放学回家,路过村边公路时,李某对同行的同学张某说自己可以用弹弓把过路汽车的反光镜打碎,说着便拿弹弓朝此时公路上行驶过来的汽车发射,正好打在汽车驾驶员王某(36岁,山西某货运公司职工)的眼部(事后经鉴定为轻微伤),王某条件反射的用手去捂眼睛,导致本来正常行驶汽车突然改变方向,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农用车上三人当场死亡,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王某觉得自己犯了罪,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诉讼策略】王某的行为是犯罪吗?在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某一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在刑法理论中称之为犯罪构成的四个必备要件):(1)犯罪主体。所谓犯罪主体通俗一点讲就是说什么人才有资格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2)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志是怎样的。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3)犯罪客观方面。通俗一点讲犯罪客观方面即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怎样发生的以及造成了哪些危害后果等一系列客观表现。(4)犯罪客体。简单一点说就是犯罪行为侵害了哪方面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的概念比较抽象,一般只在理论上才作研究。以上四个方面是任何行为成立犯罪时所必须同时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犯罪。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可以用十分通俗的语言把什么是犯罪概括为:犯罪是研究由什么人(犯罪主体),怎么想(犯罪主观方面),如何做(犯罪客观方面),从而严重危害社会哪方面利益(犯罪客体)的行为。有了对犯罪构成的基本认识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1)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2)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交通肇事罪只能由过失的心理状态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案件情况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由于交通肇事罪在实际生活中发案率很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过失之王”的“美誉”(3)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后果条件可以用下图来简单概括:
责任体系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肇事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的车辆;⑤严重超载;⑥肇事后逃逸的
双方负同等责任
死亡3人以上
肇事者负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的问题,但在次要责任前提下存在民事赔偿的问题
(4)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
虽然本案中王某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的,并且造成了三死两伤的严重后果,也已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但是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偏离方向完全是由于小学生李某用弹弓突然射中王某眼部所致,王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种情况在刑法被上称为意外事件。所以,由于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因而王某并不构成犯罪。所以本案公安机关并没有因为王某自己认为自己犯了罪而对其立案。
【换位思考】在本案中我是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为王某解除了困惑。但是,作为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是否就白白的认倒霉算了呢?当然不是。那么,他们又该怎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虽然本案并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本案还存在着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虽然司机王某并不存在过错,但是小学生李某用弹弓射伤王某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由于李某才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它的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要求李某的父母来进行民事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交通事故在实践中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交通肇事罪又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而被称为“过失之王”,也正是因为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往往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常常把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交通事故误认为是自己犯了罪,因而提心吊胆,更有甚者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逃之夭夭,结果使本来不太严重的交通事故转化成了真正的犯罪。在此,交通律师提醒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立即停车,其次要及时报案,第三要保护现场,第四要抢救伤者或财物,第五要注意防火防爆,第六要协助现场调查取证。总之事故发生后要沉着应对,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千万不要惊慌失措。
【法律依据】1、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2、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3、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5、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它的民事责任。6、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