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7/11/2 10:39:31 点击数:
导读:案例2015年11月,老许驾驶公交车行驶至一路段时临时停车下客,乘客阿光刚下车,就与骑自行车的小英发生碰撞,阿光被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许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致发生碰撞,这一违规行

案例

2015年11月,老许驾驶公交车行驶至一路段时临时停车下客,乘客阿光刚下车,就与骑自行车的小英发生碰撞,阿光被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许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致发生碰撞,这一违规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老许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光、小英不负事故责任。


2016年3月,阿光将老许、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阿光认为,其因该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该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讼争的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费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次交通事故给阿光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3683元(包括非医保用药金额688元)。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老许系公交公司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阿光损害,对于阿光的合理经济损失,公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阿光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讼争的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费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阿光经济损失2995元,阿光另外非医保用药的合理损失688元,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担责?

解析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

1、条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1)“执行工作任务”有两种情形: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的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也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2)员工不是责任主体,即使员工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简而言之,员工不直接面对被侵权人,由用人单位担责。

2、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追偿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情形

1、条文:“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是指,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被派遣人员实际工作的单位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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