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3 17:59:35 点击数:
导读:【法规标题】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司法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3-19【失效时间】【全文】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
  • 【法规标题】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司法部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4-3-19

  • 【失效时间】


  • 【全文】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制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现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九日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 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 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 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 律师执业证;
(三)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
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监狱作出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决定。监狱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应当向监狱出示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的原件。监狱在验明复印件、原件相符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会见,并告知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传递违禁品;
(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
(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狱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十二条 监狱人民警察发现律师在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其提出警告;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监狱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监狱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投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建议司法部尽快修改《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2016-04-02 17:07:41)

转载

    河南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屈镝律师打来电话称在新疆监狱会见当事人遇到困难,监狱要求必须两名律师会见,且必须是一个所的两名律师,因此而不得会见。之后,其研究司法部2004年《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和《监狱法》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写了本建议,希望一并呼吁司法部尽快修改陈旧的已经完全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规定。屈律师这个建议写得很详细很完善。其实许多律师早已注意并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也早想给司法部提出这个建议而迟迟没有动笔。我们希望作为律师娘家司法部在改进和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勿只盯着公安看守所,而对律师在监狱会见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落实而不管,建议司法部与时俱进,对滞后的规定尽快修改或予以废止,并向全国人大建议适时修改监狱法。


关于尽快立法保障刑事申诉案件中律师监狱会见权的几点建议

(河南  南乐县法援中心  屈镝)

 

   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保障律师正常执业的各项权利尤其重要。目前,律师会见关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已有法可依,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里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当被告人被终审判决(裁定)定罪判刑后,他就被送进了监狱,成为了服刑的罪犯。如果此时他仍然不服,他当然有权提出申诉。但是如果他想委托律师代理他的申诉,或者他的近亲属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如何到监狱里来会见他呢?《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而《监狱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关于会见的条文第四十八条是这样说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根本没有提到律师。


  但是,服刑人员虽然身在监狱,仍然有可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原告,也有可能再次成为刑事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有权利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而聘请的律师也应当有权利会见。

  

  司法部于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九日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该规定的第二、三项与刑事申诉不沾边;第一项虽然说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是接受罪犯委托,但排除了近亲属的委托权;这里的“刑事诉讼程序”,实际指的是服刑人员成为另案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其申诉被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而排除了终审判决之后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之前提出申诉的这一段时间,即刑事案件申诉期间,而恰恰是这一段时间,服刑人员最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他提起申诉。本条规定第四项所称的“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究竟什么情形需要律师会见?其解释权在监狱,而不在律师,监狱任何理由都可以把律师拒之门外。综上,司法部(司发通[200431暂行规定,遗漏了最重要的情形:即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需要会见监狱中的服刑人员。


  《律师法》规定律师七大业务之一是“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这里当然包括刑事案件的申诉。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有的是正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员,有的是其亲属。律师不论是接受谁的委托代理申诉,都应当会见该服刑人员。这不但是服刑人员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阶段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是必须要去会见被告人的。我们无法想象,律师不会见被告人如何履行辩护职责;同样,我们也无法想象,律师不会见身为服刑人员的申诉人,又如何能履行代理刑事申诉的职责呢?


   上述情况提醒我们,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提起刑事申诉,如何获得律师的帮助,如何安排律师会见,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监狱随意性较大。如果愿意,就安排律师会见,如果不愿意,就可以不安排,缺乏法律权利救济。因此,消灭法律空白,消除律师执业权利缺陷,从法律上明确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非常必要。

   
    几点建议:


  一、建议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权利,《律师法》又规定了律师“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业务范围,这是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法律基础,但这两部法律终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会见监狱的服刑罪犯”。鉴于《监狱法》并没有律师会见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修改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和接受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


   二、建议司法部修改《暂行规定》。在第四条加上一项:“接受罪犯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这样,就弥补了法律空白,使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不论是接受服刑人员本人的委托,还是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都可以及时会见申诉人。


   三、废止或修订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该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立法精神相抵触。要求二名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废止。《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性规定会见必须二人,而且根据法条规定可以解释出一名律师可以会见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委托一人或者二人作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律师法》规定一名律师可以会见。《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此处“受委托的律师”并没有规定必须是两人。

 


                  河南南乐县法援中心律师   屈镝

                   


   附三点补充意见:


   1、律师在监狱会见服刑人员时,监狱方面往往安排一名狱警陪同全程监听监看,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严格禁止。在刑事案件三大诉讼阶段,案件还没有审结时律师会见尚且不被监听,在监狱会见为什么还要监听呢?


   2、从现实来看,有的监狱没有设计或安排律师会见室,而是与家属会见使用相同的会见室,与家属会见一样是隔着玻璃窗电话交谈。这种律师会见方式也没有法律依据,也给律师办案造成障碍,无法对谈话内容进行记录或录音录像,都应当进行改进、完善。


   3、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已经明确强调“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但是司法部法制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目前尚未落实此项规定。在实践中服刑人员如果要减刑、假释还强令必须认罪、悔罪,并填写认罪、悔罪表格才能研究决定通过是否同意进入减刑、假释程序。这是错误的。如果服刑人员是被冤判的,譬如已经走出监狱大门的浙江张高平叔侄,刚刚从海南美兰监狱服刑23年走出监狱大门的陈满,他们本来就是被冤枉的,如果坚持不认罪、不悔罪,又怎么进入减刑、假释程序呢?而且这一规定,实践中严重影响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意志,侵犯了其诉讼权利。应当坚决、尽快地予以废止,以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提高人权保障水平。


   司法部的规定也强调实践中如发现问题尽快上报。故提出上述意见,请予以研究采纳。

 

                        刘金滨 律师

                          201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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