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8/5 8:16:06 点击数:
导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6-09-1316:48:40法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6-09-13 16:48:40

法发〔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4.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

  5.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

  6.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7.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8.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9.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10.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11.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12.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13.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14.促进当庭宣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15.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16.完善二审案件衔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诉讼档案电子化,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优化二审审理方式,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强化二审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等功能。

  17.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18.推广专业化审判。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健全案例工作制度。构建法官轮岗机制,完善业绩评价体系,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的活力。

  19.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等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

  20.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促进纠纷的诉前分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促进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21.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5113 08:26: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根据决定要求,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一年来,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下,试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实践,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展顺利。截至今年8月20日,各地确定基层法院、检察院试点183个,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16055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0%,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占65.36%。

    ——严格依法开展。试点工作贯彻授权决定要求,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对危险驾驶等11种犯罪以及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的,经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进一步简化庭审,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和量刑建议有异议、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作无罪辩护等八种情形,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启动速裁程序以检察机关建议为主,公安机关、辩护人也可以提出建议。办案期限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

    ——加强指导督查。中央政法委把试点工作列入司法体制改革项目,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政法各单位形成合力。今年2月6日,中央政法委牵头召开加快推进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推动试点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试点工作列为《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和《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司改重点项目,并分别下发文件,对准确执行试点工作办法、依法有序开展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分赴各地调研督查、观摩庭审、座谈交流20余次,分别召开试点法院专题研修班、试点检察院工作交流会。最高人民法院还编写《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务与理解适用》一书,编发《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专报》,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推动工作开展。

    ——强化协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司法部多次进行工作会商,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公安部、司法部分别发文,对开展速裁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公安机关成立工作专班,按照试点工作机制侦办案件10500余件,积极为在看守所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便利,并协调完善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和相关手续凭证。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值班律师库,在试点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342个,共为17177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20930人次,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3597件。

    ——积极探索创新。各地根据速裁程序特点,积极探索更加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许多成功做法和经验。普遍实行专人办理、集中起诉、集中开庭。郑州在看守所设立速裁法庭,北京市海淀区由法官、检察官、值班律师在看守所建立集中办案平台,实现侦诉辩审无缝对接。南京、福州等地在侦查阶段就委托进行调查评估,为非监禁刑适用创造条件。深圳、杭州等地探索视频提讯、视频开庭、短信快速送达、诉讼文书及电子证据网上流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上海、青岛等地注重法庭教育,开展判后释法,效果良好。

    ——完善配套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填充式、表格式两种格式裁判文书样式,启动速裁案件专项统计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速裁案件的证据指引。天津、济南等地制定速裁案件量刑指导原则。广州、长沙等地建立与速裁程序相配套的案件流转和文书签发机制。有的地方还邀请人大代表和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二、试点工作初步成效

    今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期评估论证会,中央政法各部门总结汇报试点情况,听取刑事法学专家评价论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对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探索专门的快速办理程序,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多元化诉讼体系,实现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试点工作很有必要,成效明显,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具有重大的示范价值和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高。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比简易程序高58.40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5.16%,比简易程序高19.97个百分点。如北京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从案发到判决仅13天,另外一起危险驾驶案仅用3天,及时惩治了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如广州法院今年上半年人均结案数增加38.45%,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刑庭庭长一年办理600余件案件,其中速裁380件,结案同比增长近二倍。

    ——认罪认罚从宽充分体现。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被拘留、逮捕的占52.08%,比简易程序低13.91个百分点;适用非监禁刑的占36.88%,比简易程序高6.93个百分点。通过减少审前羁押,对被告人从快处理、从宽量刑,更加准确兑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精神,有效避免“刑期倒挂”“关多久判多久”现象,更好发挥社区矫正功能,利于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

    ——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获得法律帮助、最后陈述等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速裁程序强调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通过调解和解、量刑激励、法庭教育,敦促被告人退赃退赔、赔礼道歉,有效保护被害人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0,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0%,比简易程序低2.08个百分点,比全部刑事案件上诉抗诉率低9.44个百分点。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经对几百名律师、被告人、办案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绝大多数对速裁程序运行效果表示满意。

    ——促进司法改革整体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通过刑事速裁案件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推动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和诉讼文书审批制度改革,对量刑规范化、庭审实质化、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改革举措,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改革事项进行授权,时间紧迫,责任重大。一年来的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还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庭审程式化、有的地方认识不一致、有些环节协调不顺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我们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大指导督查力度,确保试点圆满完成,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

    ——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试点健康开展。坚持问题意识,强化实践导向,对各地试点工作及时指导,对推进缓慢、成效不大的地方找出症结,重点督促,促进各地工作协调发展。针对案件特点探索不同的量刑激励和庭审模式,拓展审查起诉和庭审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评估及法庭教育功能,促进庭审实质化。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细化速裁案件的量刑标准和缓刑适用条件,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和人民法院刑罚裁量科学性,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

    ——强化沟通协调,确保试点顺畅运转。速裁程序涉及侦诉辩审各个环节,只有加强配合,理顺机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全程提速,其制度优势才能充分展现。研究制定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标准,进一步减少审前羁押。共同探索与速裁程序相适应的取证规程和证据标准,为侦查阶段快侦快结创造条件。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加强研究总结,为立法完善提供实践素材。做好对试点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总结各地成功经验,为改革诉讼程序提供扎实的实证依据。结合试点情况,对中期评估论证会上专家提出的扩大范围、书面审理、一审终审等建议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试点期满后及时提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建议。

    特此报告,请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关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三条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四条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

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拟定量刑建议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告知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缓解或者判处管制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反馈。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决定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具结书等材料。起诉书可以简化。

第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且按照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

第十七条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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