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规范醉驾量刑 明确其罪不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7/11/6 10:03:01 点击数:
导读:2014年05月06日15:05来源:北京晚报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  本报讯(记者张宇)今天上午,记者从房山法院了解到,为体现醉酒驾驶不同犯罪情节之间的量刑差异,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工作的规范化和均

2014年05月06日15:05    来源:北京晚报     手机看新闻

  本报讯(记者张宇)今天上午,记者从房山法院了解到,为体现醉酒驾驶不同犯罪情节之间的量刑差异,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工作的规范化和均衡化,房山法院制定出台了《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意见》,用以指导刑事案件审判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工作。

  醉酒驾驶 不用缓刑

  一是对因醉酒驾驶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2013年该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罪47起,被告人全部属于醉酒驾驶。醉驾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旦酿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较严重,且拘役刑具有1至6个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房山法院认为,如果适用缓刑,则难以实现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喝酒多者 增加刑期

  二是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的,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设置三重基准刑。在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并认罪的基础上,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1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包括)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2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准刑为3个月,即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刑期一个月。

  情节严重 加大罚金

  三是明确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第二项除外),每加一项刑期增加1个月,但总刑期不超过6个月,情节较严重的,通过罚金刑再予以调节。

  罚金数额 一千到三千

  四是规定并处罚金刑数额及适用标准用以调节自由刑量刑局限。针对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标准不一的情况,该院刑一庭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并处的罚金数额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每个自由刑的量刑幅度内均由罚金刑调节以体现量刑均衡,如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如实供罪且无法定加重情节的,均判处1个月拘役,罚金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判处,接近处刑期间上限的,适当加大罚金数额,反之降低罚金数额。J223

(责编:刘兰、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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