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新国五条”的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5/4/16 9:43:36 点击数:
导读:【发布部门】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7.09【实施日期】2013.07.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为妥善处理涉及“新国五条”的房…

【发布部门】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7.09【实施日期】2013.07.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为妥善处理涉及“新国五条”的房屋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日前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纪要下发,请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高院民一庭。法律咨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2月26日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国五条”),其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3月30日下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京十九条”),在本市进一步细化限购、限贷政策,对二手房交易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客观上对当事人在房屋交易中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实践中,本市法院民庭受理了一批涉及“新国五条”的房屋纠纷案件。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市高院民一庭召集市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研讨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和导向)

全市三级法院应当准确把握“新国五条”和“京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正确适用规定中的限购、限贷、税收等措施,通过司法裁判保障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增强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交易秩序,避免让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违反诚信、谋取不当利益的途径和手段。

二、(两个纪要的适用)

为妥善处理涉及房屋新政的民事纠纷,市高院民一庭于2010年12月、2011年12月先后下发了《关于妥当审理涉及房贷新政相关房屋买卖案件的会议纪要》、《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住房限贷、限购政策的定性及纠纷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其精神和处理原则对于涉及“新国五条”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然可以参照适用。

三、(涉及住房限购纠纷的处理)

“京十九条”规定: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因涉及该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参照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内容处理。

四、(“新国五条”施行前签订买卖合同税费增加的处理)

当事人在“新国五条”施行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在“京十九条”施行前办理网上签约,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办理房屋过户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加,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及税费负担发生争议的,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当事人一方同意支付增加税费,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双方就增加的税费如何负担无法达成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赔偿损失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3、确有证据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税费增加的数额较小,且对当事人履约能力不构成严重影响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由此增加的税费依据合同约定予以承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由出卖人承担。

4、当事人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在“京十九条”施行前能够完成房屋过户或网上签约,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在此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控导致税费增加,守约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增加税费的,应予支持。

五、(“新国五条”施行后签订买卖合同税费增加的处理)

当事人在“新国五条”施行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税费负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确定税费缴纳主体,当事人一方以税费增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六、(“京十九条”施行前已受理案件的处理)

“京十九条”施行前,买受人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新国五条”施行之前,但未办理网上签约,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税费增加,并告知其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增加税费的,按本纪要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处理。

前述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的,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增加税费如何负担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内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七、(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责任认定)

当事人因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税费增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要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房地产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房地产中介公司未及时履行受托义务,导致房屋买卖双方因国家政策调控而受到增加支付税费等损失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下发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全市三级法院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适用。重点加强对签订阴阳合同、房屋确权、借名买房、房屋赠与、以房抵债、离婚财产分割等容易出现虚假诉讼和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案件的审查,准确认定当事人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和交易金额,释明风险、积极引导、慎用调解、依法裁判、及时层报,经审查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建立沟通协调的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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